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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达某称其于1998年从房屋原所有权人努某处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原系公房,缴纳部分税款后可以归个人所有,达某将购房款交付努某并以其个人名义缴纳应缴税款后入住案涉房屋。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依达某申请,对案涉房屋进行房屋登记并为达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因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达某与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努某之女斯某等六人称,努某去世前告知斯某,达某购买房屋未支付全部购房款,努某去世后,斯某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据此主张其享有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请求权。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发生纠纷。达某对斯某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提出异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向斯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其可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其后,达某以斯某等六人为被告一并提起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民事诉讼。最终民事诉讼原告达某与被告斯某等六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达某所有,达某收到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向斯某等六人给付75000元,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征收过程中被收回注销。行政诉讼原告达某以案涉民事争议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三)专家点评
实践中,民行交叉案件日益增多,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容易导致循环诉讼、民行裁判冲突、争议实质化解难等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该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新巴尔虎右旗房管所的颁证行为,但房屋所有权民事争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人民法院厘清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后,通过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了案涉矛盾纠纷,对民行交叉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积极借鉴意义。第一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施行10年来,全国法院聚焦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打破民行诉讼壁垒,通过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审结了大量民行交叉案件,实现了相关争议的一揽子、一次性解决,防止民行推诿,循环诉讼。
(点评专家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
——《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