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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
首先,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销售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根据上述规定,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销售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其次,职业打假人有权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其索赔行为主要表现为明知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并维权索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购买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有权向药品销售者主张权利,包括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
最后,关于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药品后可以请求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我们认为,虽然本条系关于食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药品惩罚性赔偿责任时亦可以参照适用。即对于职业打假人所购药品未超出普通消费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部分,按价款10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对于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则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办理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应当注意把握好“消费”要件,对于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要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既要让违法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从而打击和遏制违法行为,保护药品安全;又要避免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者通过大额购买任意提高惩罚性赔偿金,使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
咨询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孙玉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谢勇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八批)——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专题》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