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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因医治无效死亡,期间产生的误工费能否获赔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20
2024年9月22日,被告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许某(原告张某林母亲)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许某受伤。当日,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2025年4月19日,其因严重脊髓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共住院209天。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各方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张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除误工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均没有异议,但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死者在医院救治期间产生的误工费不应当支持,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到治愈期间,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受害人最终死亡,已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故不应再支持其误工损失。而原告张某认为,其母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而死亡,从受伤到死亡期间因误工实际减少了收入,两被告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属于伤者生前因事故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本案死者许某在其死亡前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法官说法: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属于并列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针对伤者生前因治疗和康复期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而死亡赔偿金等是对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排斥。误工费的赔偿前提是存在实际损失。只要伤者在死亡前确实因事故无法工作,并因此导致了收入的减少,该损失就是实际发生的,应当获得赔偿。
——来源:2025年11月2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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