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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社保费滞纳金,可否超本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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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公司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欠缴社保费约5万元,截至2024年3月已产生滞纳金11万余元。该公司依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并无“不超本金”的限制,税务机关驳回了该公司请求。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税案件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惩罚性执行罚”,而社会保险法中的滞纳金是社保费这一“金钱给付义务”的自然延伸,其目的是弥补社保基金因欠费造成的损失,更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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