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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社保费滞纳金,可否超本金?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25
厦门某公司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欠缴社保费约5万元,截至2024年3月已产生滞纳金11万余元。
该公司依据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并无“不超本金”的限制,税务机关驳回了该公司请求。
该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税案件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行政强制法中的滞纳金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惩罚性执行罚”,而社会保险法中的滞纳金是社保费这一“金钱给付义务”的自然延伸,其目的是弥补社保基金因欠费造成的损失,更具“金钱补足”性质,而非惩罚性。因此,前者的限额规定不适用于社保费滞纳金。
最终,法院驳回了企业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2025年11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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