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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南阳,甲公司与原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136.8亩土地给甲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但是,当甲公司准备施工时,却与动迁村民产生了征地补偿上的争议。由于甲公司着急动工,就与村民协商补偿问题,形成调解协议,并与当地政府商议如何处理。
为推动施工,南阳市政府作出办公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同意甲公司就补偿问题与被征地群众达成的协议,对甲公司额外增加补偿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来作为补偿。同时,将一块约40亩的土地征用后协议出让给甲公司,也作为对甲公司的补偿。
开发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推进。可当甲公司要求政府按照会议纪要兑现承诺时,却遇到了困难。一方面,会议纪要里出让40亩土地的承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关于甲公司所建房子调整容积率的优惠,由于各方对相关土地出让金补缴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最终也没有兑现。于是,甲公司一纸诉状把政府告上了法院。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十分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官司最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本案中,会议纪要允诺的“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的补偿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南阳市政府应当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有利于推进本地区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建设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公司协商沟通。当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甲公司受到的损失承担一定补偿责任。
本案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适用该法的“民告官”案件。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说,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通过政府的守法诚信来推动本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让企业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放心发展壮大。对于企业而言,要敢于和善于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纠纷,保障自身权利。
——2025年11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