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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 文号:沪财发[2019]5号 发文日期:2019-08-13
【法规汇编】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3日
依据沪财发[2024]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耕地占用税有关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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