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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H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供应链公司,实控人为S省属国有集团。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农产品相关服务、批发、收购,以及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批发销售等。
税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H公司每年开具一定数额的金融服务类普通发票。进一步查阅H公司账簿发现,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中,有多笔资金占用费。通过比对H公司发票和申报信息,税务部门发现H公司每年均会向同一个客户开具13%或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税率为6%、项目名称为“资金占用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部门要求H公司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客户若未按时付款,需要向H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对应的是H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对于这部分收入,H公司仅按6%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在政策列举的价外费用中,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符合政策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等不属于价外费用,其中并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也就是说,无论是从正向列举的情况看,还是从反向排除的规定看,延期付款利息都属于价外费用。
所以,H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申报时,企业应对取得的价外费用按照与主业务相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
案例中,H公司销售农产品时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应并入农产品销售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H公司从事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批发销售,所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应并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润滑油的销售额,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税务部门辅导,H公司补缴了增值税及滞纳金,共计382.03万元。
——来源:2025年12月12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一、上述业务,虽符合法理,但在实操中有哪些不合理因素?
二、如何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