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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实施。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应注意以下10个方面问题:
一、与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应注意扣缴增值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特别说明:单笔交易金额如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额(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应可免予扣缴。具体,以即将出来的增值税扣缴规定为准。
相关思考:企业接受员工超出工资的服务,是否属于与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
二、持股平台销售限售股,达到规定标准,不可再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混合销售,按主营业务的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特别提示:销售机器设备、电梯并负责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属于兼营业务,要注意研究以前的相关法条,并注意政策的调整变化。
四、一般纳税人,对特定项目的简易计税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特别提示:比如甲供材的建筑服务等,能否继续适用简易计税,要关注后续政策的变化。
五、单项价值超500万元的长期资产,混于五类不允许扣除项目,要注意进项转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特别提示:要关注后续出台的长期资产抵扣的相关政策。
六、利用关联交易享受税收优惠,或人为分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的,可能被反避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七、被征收征用的房产,其补偿收入因不属于应税交易而不需计提销项税额,其原进项税额也不需作转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特别提示:被征收、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思考:土地或房产被政府相关部门收储,是否适用上述政策?
八、营利性的美容医疗机构,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相关思考:营利性的非美容类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九、交易过程中的收款,也作为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特别提示:即使该项交易未完成,也应计入增值税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
相关思考:(1)这与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义务发生时间,有哪些不同?(2)这与会计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又有何不同?
十、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可在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特别提示:自然人偶然发生纳税义务,可适用此规定。
相关思考:作为与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是否可按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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