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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洪某金在人民法院判令其向郑某长偿还借款50万元后,未履行还款义务。郑某长于2016年3月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时,执行法院经约谈询问、资产调查、网络查控,仅冻结到洪某金银行存款2万余元。同时还查明洪某金与其妻子于2003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位于某镇的养殖场及设备归洪某金所有。鉴于养殖场不易执行处置,郑某长同意领取上述2万余元执行款后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法院同时将洪某金纳入失信名单。2022年11月,洪某金的养殖场房屋被征收,获得补偿款140余万元,洪某金要求将该款汇入其女儿洪某园银行账户。郑某长了解该情况后请求恢复执行。洪某金被依法拘传至法院,并表示拆迁补偿款已由其女儿用以偿还其他债务,没有钱还款。同日执行法院对洪某金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期满后,洪某金故意隐匿行踪,躲避执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洪某金主动与郑某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借款,郑某长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检察院指控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洪某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特别是在其财产发生变动、能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报告,反而采取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将其应得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汇入其女儿银行账户,故意规避执行,属于逃废债行为,应认定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洪某金主动与郑某长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部分债务,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决:洪某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执行程序中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常见的逃废债手段,增加人民法院查人找物困难。此类逃废债行为既损害债权人权益,又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洪某金明知债务未履行,仍将其个人应得的巨额征收补偿款转移至其女儿账户,人为制造“执行难”,损害债权人郑某长的权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警示债务人诚信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逃不了债,反而背上了罪”。人民法院将执行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织牢织密“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既维护司法公信力与债权人权益,也为建设诚信社会注入法治动能。
——《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