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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票据权利,该权利即行消灭的法律制度。关于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衔接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票据时效是短期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区分不同的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权利时效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而言,分以下三种情形:其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二年);其二,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其三,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由此可知,相较于普通诉讼时效,票据时效属于短期时效。
二、票据时效可以发生中断。票据法未明确票据时效是否可以发生中断,可适用民法上的时效中断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的(如发起追索、提起诉讼等),票据时效可以中断,自中断事由发生的次日重新起算;票据时效中断的效力只针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产生。比如,持票人只对背书人之一发起线上追索的,只对该背书人发生票据时效重新起算的效力,对其他未被追索的背书人则不发生。
三、票据时效中断后,仍应衔接适用票据时效。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规则,票据时效中断后,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应继续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而非普通诉讼时效,以保持时效制度适用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促进票据的便捷交易与快速流通。具体而言,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前手的追索权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发生中断的,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对超过票据时效的救济。票据时效为短期时效,持票人与一般债权人相比更容易因时效届满而受到损失,为救济超过票据诉讼时效的持票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注意的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并非票据权利,在票据法对该权利行使期间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上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时起算。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陈艳萍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张小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