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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肯定税收重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社会上对税收仍存在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需要及时澄清和引导。
(一)“没有赚到钱就不用缴税”的认识偏差
这种观点忽视了现代税制的复合性和多样性。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所包含的18个税种中,有的针对所得征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的针对生产和销售行为征税(如增值税、消费税),有的针对财产持有征税(如房产税、车船税)等。即使个人或企业当期没有实现利润,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如商品销售、提供服务、财产转移等,就可能产生纳税义务。以增值税为例,它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额征税,贯穿于生产、流通各个环节,与纳税人是否盈利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没有赚到钱就不用缴税”的说法并不准确,容易导致纳税人对自身义务的误解。
(二)“企业生存压力大,缴了税就生存不下去”的片面观点
这种观点将税收负担与企业生存对立起来,忽略了税收与企业发展的辩证关系。首先,税收是企业经营的基础成本,与水电、人工、厂房等生产经营支出一样,是企业合规经营必须承担的内部成本,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等企业生命全周期都要予以考虑。其次,国家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持续降低企业税负,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困难行业等给予重点扶持。再次,企业缴纳的税收通过财政支出转化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法治和营商环境改善等,这些正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实际上,税收是企业的法定负担,是企业投产决策时就必须考虑的因素,且其轻重是相对的,需要结合企业获得的公共服务和市场环境综合考量。片面强调税收对企业生存的负面影响,忽视了税收为经营主体创造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条件,实不可取。
(三)“避税是企业的合理行为”的错误认识
我国法律保护纳税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也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偷逃税行为。偷逃税不仅损害国家财政收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还可能引发法律风险,影响企业信誉和可持续发展。避税虽不完全等同于偷逃税,但也属于想方设法侵蚀公共利益的行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税收监管,完善税务稽查和反避税制度,推进税收信息共享和国际合作,为所有经营主体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四)“税收只是政府的钱袋子”的狭隘理解
这种观点将税收简单视为政府收入的工具,忽视了税收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的多重功能。现代税收早已超越了单纯筹资功能,成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通过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引导资源流向重点发展领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税收不仅是政府的“钱袋子”,也是保障民生的“家底子”,更是国家治理的“调节器”和“稳定器”。
——摘自:2026年1月19日,中国税务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