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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意见:关于误工费问题。刑事赔偿中的误工费主要是指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的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身体残疾的,误工费计算至伤残等级确定前一日;从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不再计算误工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支付残疾赔偿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于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因此,此时对因身体伤害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丧失的赔偿主要体现在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这两部分费用中。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就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现赔偿请求人再次提出误工费赔偿请求的,属于重复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如果该赔偿请求人对生效赔偿决定确定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数额有异议,对原生效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通过国家赔偿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关于治疗费问题。刑事赔偿中的治疗费用,既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即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确实需要继续治疗或者进行康复所支出的费用。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有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继续治疗费用,且可以计算具体数额时,可以在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一并赔付;如果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可以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受害人在以后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时另行主张。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安排受害人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治疗,双方就该受害人需要进行后续治疗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则表明赔偿义务机关既认可赔偿请求人需要进行伤病遗留的功能障碍治疗或者康复性治疗等后续治疗,也认可该当事人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免费治疗,即治疗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和承担。在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对自行结算后续治疗费或者自行选择就医产生费用的负担未作约定情况下,如果原生效赔偿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的后续治疗费用问题未作明确表态,即没有明确驳回该项请求或者决定予以赔偿,就不应将赔偿请求人的此项申请视为重复申请。至于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自行结算部分治疗费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查清受害人自行结算的原因,比如是否存在医疗机构拒绝对其继续进行免费治疗、受害人不得不自行支付费用,或者受害人自行选择其他治疗方式等情况,结合赔偿义务机关与受害人关于后续治疗的约定、法院生效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范围、受害人伤病情况及伤残鉴定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以及具体治疗项目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咨询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 周 游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 高 珂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六批)——国家赔偿专题》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