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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多家上市公司错享西部大开发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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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上市公司重药控股发布公告称,旗下22家子公司需补缴前期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及滞纳金4430.26万元。实务中,重药控股的问题并非个案。近两年来,重庆路桥、三特索道、成飞集成等多家上市公司因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补缴税款。这些企业主要是对政策规定中“产业目录”和“收入比例”这两个核心条件把握不准,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一、产业目录适用错误

◆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A公司是一家从事水力发电的企业,该公司安装15.98MW的水力发电机组一套。2019年—2022年,A公司主营业务(水力发电)收入均占企业收入总额的90%以上。A公司2019年—2022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水力发电”条目,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部门发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鼓励类条目已修订为“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经发展改革部门确认,A公司的产业属性不属于“大中型水力发电及抽水蓄能电站”。据此,A公司存在2020年—2022年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04.11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等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这一优惠,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西部地区,包括青海、甘肃、贵州等1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企业必须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产业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同时包括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上述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2020年之前需要达到70%以上)。

案例中,A公司在政策目录更新后,未及时将自身主营业务与现行有效的产业目录进行对标,导致其2020年—2022年按照“自行判别”的原则,错误申报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心条件之一。企业财税人员应建立目录跟踪机制,特别是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基础目录更新时,务必重新审视自身业务的技术参数、规模标准等是否仍符合鼓励类要求。企业若在“自行判别”时存在疑问,或把握不好政策,应主动咨询税务部门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避免因误判产业性质引发税务风险。


二、收入比例不达标

◆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从事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项目。2020年,B公司进行了重大股权转让,产生了大额权益性投资收益。B公司认为,该权益性投资收益源自企业核心景区开发项目,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据此,B公司计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70%,并申报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务部门核查时发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独立的收入类型,不属于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持续经营所产生的“销售货物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范畴。B公司计算的收入比例有误,可能存在错误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政策分析◆

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2020年之前,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其中,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案例中,B公司取得大额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但不能计入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经重新计算,B公司当年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足70%,不符合政策条件,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部门辅导后,B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约1493万元。

笔者提醒,企业财税人员在计算鼓励类产业收入占比时,不能简单按照企业内部的业务关联性进行界定,应严格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鼓励类产业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尤其需要注意重大资产处置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非经常性、非主营业务直接产生的所得,不得在计算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近年来,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适用,已成为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企业财税人员必须深入研究税收政策,在适用以收入、费用占比为条件的优惠政策时,应准确归集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研发费用等关键指标。同时,企业可以建立税收优惠资格动态自评机制。特别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前,提前测算鼓励类产业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研发费用等关键指标的占比情况。对于收入占比接近临界点的,应提前进行业务梳理和风险评估,避免错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2026年1月3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案例思考】

上述错误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定性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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