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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一条)
一、适用范围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条第二款)
二、总体原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完备的法治体系为保障,持续优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四条)
按照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基本均衡的原则,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方向,建立符合需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税制体系。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三、政府性基金
海南自由贸易港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自主减征、免征、缓征除具有生态补偿性质外的政府性基金。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六条)
四、在海南岛内的税收
全岛封关运作时,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全岛封关运作后,进一步简化税制。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及时提出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境外与海南自贸港之间的税收
(一)从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税收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征税商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之外的货物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1: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1)政策内容
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关税〔2026〕6号第一条)
岛内居民购买的“零关税”进境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财关税〔2026〕6号第六条)
(2)相关概念
①岛内居民
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财关税〔2026〕6号第二条)
②指定经营场所
本通知所称指定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资格的免税商店。“零关税”进境商品的经营主体须按规定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以及经营场所设立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履行省内法定程序后另行明确。经营主体审批、经营场所设立等结果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财关税〔2026〕6号第四条)
③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适时动态调整。
(财关税〔2026〕6号第三条)
(财关税〔2026〕6号附件)
(3)监管
海关按照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零关税”进境商品应为境外进口货物,需执行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财关税〔2026〕6号第五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切实承担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部分商品采取限制购买数量等措施,通过信息化、溯源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风险整体可控,政策平稳运行。风险防控的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另行明确。
(财关税〔2026〕6号第七条)
(4)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财关税〔2026〕6号第八条第一款)
个人、单位构成或协助构成走私行为的,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关税〔2026〕6号第八条第二款)
“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关税〔2026〕6号第八条第三款)
(5)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关税〔2026〕6号第九条)
(二)从海南自贸港出境外的税收
对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六、内地与海南自贸港之间的税收
(一)由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税收
第二十九条 货物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照进口征税;但是,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关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二)由内地进入海南自贸港的税收
货物由内地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对离岛旅客购买免税物品并提货离岛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物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内地之间进出的税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制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条)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155.html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390.html
八、征管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服务体系,提高税收征管服务科学化、信息化、国际化、便民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