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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1.5.2.6.10 教育医疗服务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1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一)教育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按规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十目第二细目)
附注(1):代理境外考试服务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第一条第六目)
(二)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 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十目第一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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