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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十三目)
现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第二款)
【税收争议:某制造企业当年不符合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研究:高新企业:外购产品贴牌销售,能否享受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问题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问题126】企业A 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 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问题127】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
【问题128】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129】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问题130】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问题 131】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 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问题 13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年1 月1 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年1月 1 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 133】适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 134】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问题 13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问题 13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问题 137】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 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问题 138】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 139】先进制造业企业 A 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问题 140】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问题141】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问题142】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题143】43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年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
附注(一):追溯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四条)
附注(二):出口业务不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一款)
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二款)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五条第三款)
附注(三);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七条)
二、可抵减的进项税额范围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二条)
三、当期抵减税额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一目)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二目)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第三目)
四、会计核算、违法责任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