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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4.3.4 海上风电;核电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一、风力发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一条。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十六目)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二条。【法规汇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四项第四目)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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