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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风力发电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一条。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十六目)
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四项第四目)
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附注一:财税〔2008〕38号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
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
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目)
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目)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二项)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财税〔2008〕38号第一条第三项)
【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