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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
4.3.4.4.1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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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执行期限: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八目

问题 147】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问题 148】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后,新的业主属于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的,是否可以享受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优惠?

问题14914号公告、15号公告均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于同一个人开办多家个体工商户的,是按照以每户为标准分别按照限额按年进行扣减,还是以人为标准选择一户按照限额进行扣减,或者以人为标准合并全部个体工商户实际应缴纳税额再按照限额扣减?

问题 150】如果该人员再就业的时间上不具有连续性,自在A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至再就业的时间已超过3年,B企业是否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

问题 15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是否享受企业招用税费扣减政策?

问题 15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重点群体或退役士兵,企业是否可享受招用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税费扣减政策?

问题 15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重点群体同时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该如何适用政策?

问题 154 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被企业招录就业的(例如同时为脱贫人口和退役士兵),可以叠加享受政策,还是只能选择一个身份享受政策?如果不能,是否可以先以1个身份享受3年政策,再以另一身份享受3年政策(共6年)?

问题 156 使用劳务外包或者劳务派遣方式招用人员的情况下,是由实际用工企业享受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还是由外包公司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享受该优惠政策?

 

问题 160】现行政策规定,相关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享受税收政策。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后有一段时间的筹备期,期间未实际经营,也不产生纳税义务,是否可以第一次办理涉税事项起再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自主就业税收抵减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苏财税〔2023〕22号第一条)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企业招用税收抵减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一款)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苏财税〔2023〕22号第二条)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二款)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三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四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第五款)

 

二、主要概念

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纳税申报、资料备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第一款)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第二款)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附件)

 

四、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五条)

 

五、政策衔接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

 

六、政策追溯

按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七条)

 

七、相关操作

详见:5.2.3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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