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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骗取贷款立案监督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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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8年间,甲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为担保,向银行累计贷款8900余万元用于房地产项目建设。2022年,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配合该项目房产预售,售房款用于偿还贷款。2023年6月,甲被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立案侦查,并查封该项目中280余套房产,价值1.1亿余元。

2025年6月,该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依法受理甲提出的立案监督申请,并开展实地走访核实。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定,一是虽然贷款逾期,但贷款资金均用于涉案项目建设,项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价值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甲具备还款能力,未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不宜评价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在法院已对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仍被查封价值1.1亿余元的房产,已超过未偿还贷款本金8900余万元。三是立案后,甲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案件超过两年未撤销或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7月,经检察机关监督,该案被依法撤销,涉案房产被解除查封。

检察机关在办理骗取贷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时,注重全面细致审查贷款资金用途、逾期还贷原因、实际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实际损失,准确认定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冻”财物,对确已形成刑事“挂案”的依法监督清理,保障企业及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最高检发布“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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