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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空壳”表演出口 实为全链骗税 ——揭秘3户外贸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真相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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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2年,以杨荣栋为实际控制人的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益鼎沣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浩丰鼎业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户企业”),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接受上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3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上述3户企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杨荣栋等6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跨境资金“快闪” 公私账户“迷宫”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收到上级部门的风险推送,显示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天津市润兴泰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涉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报关单信息从事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联合当地公安经侦部门组建专案组。

专案组依法调取上述3户企业及上游开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等十余名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开展资金流分析。核查发现,3户企业在收到境外“货款”后,到账当日即将全额转至对应上游开票企业账户;而上游企业收到该笔资金后,并未将其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迅速全额转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财务人员个人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又在大量不同地域、不同人员的个人账户间高频划转,形成“公户收款、即刻转出、公转私、私转私”的异常资金轨迹。这种明显脱离正常贸易结算规律的资金快进快出现象,引起专案组的高度警觉。

虚假出口“空壳” 真实货主“隐身”

专案组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2020年至2022年间的两千余份报关单,并赴外省报关口岸开展实地调查。

经逐一比对,专案组发现部分报关单上填报的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留存的同一集装箱号、同一航次对应的真实提单信息严重不符。例如,部分报关单申报出口商品为“木制家具”,而真实提单显示实际货物为“塑料制品”;申报重量与真实载货重量相差数吨;申报的运抵国也与真实目的地完全不同。

检查中还发现,3户企业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真实出口货物信息,将本不属于自己的出口业务“嫁接”至自身名下,以此虚构出口贸易。为核实交易真实性,专案组依法要求企业提供与上游企业的业务资料,以证明交易真实性,但企业负责人均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专案组随即依据真实提单上记载的发货人信息,对相关真实货主企业进行外调核实。这些企业均明确表示,从未与3户企业有过任何业务往来,从未委托其报关出口,相关货物均为企业自营出口,并提供了与外商直接签订的合同等全套真实资料。

至此,3户企业虚构出口、骗取退税的完整链条清晰呈现:其通过“买单”获取真实货物出口信息,通过“配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匹配申报额,并配以虚假资金流转制造收汇假象,最终骗取出口退税。此前发现的存有疑点的上游企业和个人账户,实质均为资金回流和虚开发票的通道,共同服务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目的。


幕后精密操控 违法终须伏法

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以杨荣栋为首的骗税团伙架构逐渐清晰。该团伙通过控制3户企业,有组织地实施购买出口数据、伪造单证、接受虚开、虚假结汇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经专案组最终认定,该团伙累计骗取出口退税款2.01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依法对3户企业追缴出口退税款2.01亿元,三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目前,杨荣栋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蔡韵筠等3人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等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来源:2026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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