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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案例解析:收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可否在当年享受免税优惠?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2-28
◆典型案例◆
S上市公司投资M公司、N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20%、25%,M公司、N公司均为居民企业。税务部门发现,S上市公司2025年第3季度申报的免税收入与第2季度相比增幅较大,且申报的免税收入金额与财务报表上的投资收益数额完全相同。
进一步核查发现,2025年第3季度,S上市公司将从M公司、N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进行了免税申报。会计上,S上市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实际为M公司、N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金额。同时,M公司、N公司2025年第3季度未实际分配利润。税务部门分析认为,S上市公司不符合免税申报条件,存在税务风险。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持股比例和实际影响力,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选择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下,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一般不会产生税会差异。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随着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调整,这部分调整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尚未实现的浮动损益不予确认。
案例中,S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M公司、N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金额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收益”,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不能确认为收入,更不能将该部分收益确认为免税收入。经税务部门辅导,S上市公司更正申报,调减当期免税收入1100万元。
——来源:2026年2月2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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