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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告赢丈夫不等于告赢妻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时效“隔离”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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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陈某某相识多年,2006年至2007年期间,许某某向陈某某出借多笔钱款。后陈某某出具了借条并载明还款期限。2020年,陈某某重新向许某某出具借据、收条各一份。2023年,许某某就该多笔借款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进入执行后,陈某某仍未归还借款。许某某遂于2025年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某妻子陆某某共同承担还款的责任。庭审中,陆某某提出诉讼时效已届满,应驳回对其的起诉。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原借条借款期限为一年,至2020年陈某某向许某某再次出具借据、收条前,诉讼时效早已届期。原告未能提供在该期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应视为原共同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就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但在诉讼时效届期后,其中一个债务人承诺偿还债务仅形成一个新的债务,法律后果不能当然及于其他原连带债务人。该案中借条诉讼时效届期后,被告陆某某并未作出明确的还款意思表示,故陆某某主张的案涉借款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该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人追索夫妻共同债务时,仅对一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当然导致对配偶方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诉讼中一个关键而常被忽视的风险点:程序性懈怠可能导致实体权利丧失。

法律既保护债权,也维护秩序,不鼓励权利上的“沉睡”。债权人维权的“最后一公里”,往往在于严谨、及时且全面的程序性行动。任何疏漏或选择性行权,都可能导致针对部分债务人的胜诉判决,无法转化为针对全体债务人的实际清偿。


——来源:2026年3月25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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