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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线索,依法查处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雄建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大量“富余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97.75万元。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7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1.1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53户下游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多维数据亮红灯 疑点锁定虚开嫌疑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方雄建材涉税数据存在风险。经交叉研判,三重疑点直指公司违法嫌疑。
检查人员分析该公司申报数据发现其购进原料配比严重失衡。该公司主营速凝剂、减水剂等建材产品,但其申报数据与行业常态存在显著偏差:原材料购进中,白糖采购占比高达70%以上,而通过行业调研确认,速凝剂、减水剂生产以化工原料为主,白糖仅在特殊工艺中少量添加,正常配比不超过2%。如此悬殊的占比明显违背生产规律。
此外,该公司票流、资金流与申报数据存在明显偏差。检查人员整合公司上下游发票数据、对公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与公司纳税申报数据开展交叉比对,发现个人账户存在大量收款且未开具发票,纳税申报中也未确认应税收入,数据链条无法形成闭环。
同时,检查人员调取公司厂区用电量明细,结合其生产能力核算,发现企业实际生产规模较小、产能利用率偏低,但申报的销售收入规模却与其生产能力、能耗水平严重不匹配,由此进一步印证企业申报的经营数据真实性存在疑点。检查人员在多重疑点叠加下,锁定该公司存在虚开发票违法嫌疑。
上下溯源觅线索 “白糖”变票现端倪
为揭开案件真相,检查人员率先约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均拒不承认虚开事实。面对公司人员不配合、证据核查遇阻的困境,检查人员果断转变思路,以负责人口中“业务真实”为突破口,从上下游两端同步溯源,拓宽线索排查维度。
检查人员到上游销售白糖商贸公司开展实地核查,调取购销合同、款项支付、出入库单据等核心资料,结合方雄建材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发票流,关键疑点随之浮现。
购进白糖业务虽系真实发生,但是白糖并未全部运送至方雄建材厂区,而是直接从上游销售白糖商贸公司的仓库将白糖直接送至散户,销售白糖的款项通过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业务员个人账户收取。该公司销售白糖的收入未按规定计入公司会计账簿进行申报纳税,偷税事实被揭开。同时,销售白糖后未向散户开具发票,从而形成大额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检查人员对方雄建材开具速凝剂、减水剂销售发票且通过对公账户银行流水结算货款的下游公司,开展实地调查取证工作。经查,下游公司的交易合同中运费内容与方雄建材购销合同中运费内容不一致,方雄建材合同为篡改版本。调取下游公司运费结算单据发现速凝剂、减水剂由山西某建材公司供货,检查人员最终核实,发现方雄建材与该供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两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由此,方雄建材白糖“变票”的虚开发票违法事实清晰浮现。
释法明理破防线 主动认罪定案情
在完整固定证据链后,检查人员约谈实际控制人,最终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宁主动如实供述了违法事实:为规避税收监管方雄建材采购白糖后,凭借“真实采购获进项、账外销售隐销项”形成富余票;通过控制关联公司向多地的53家公司销售速凝剂、减水剂,由方雄建材利用富余票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西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青海方雄建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7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31.10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目前,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同时,税务部门已依法对53户下游企业开展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
——来源:202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