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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不提供初装的材料),是否可适用简易计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4-05
【案例】略。【观点】不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将建筑服务分为5类:(1)工程服务;(2)安装服务;(3)修缮服务;(4)装饰服务;(5)其他建筑服务。其中,燃气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应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目: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的仅是“工程服务”类中的清包工业务,不能扩大适用于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评析】该观点不尽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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