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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茂名市宏坚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坚石化”)偷税案件。经查,2023年,宏坚石化主要销售成品油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账外调和应税油品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27.32万元。202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计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敏感化工品“有进无销”牵出偷税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宏坚石化2023年存在购进戊烷、戊烷发泡剂等敏感油品的发票,却无对应销售开票记录,可能存在隐匿混合油品并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随后,检查人员进一步调取征管系统数据核查,发现宏坚石化2023年未开票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重高达71.7%,远超同类企业常规水平。
为核实情况,检查人员前往企业实地调查,发现企业曾购进戊烷、高沸点芳烃溶剂等敏感化工品以及汽油,账面上有相关入库记录。但奇怪的是,企业仅有汽油出库记录却无敏感化工品的出库记录,且汽油出入库数量平衡,仓库内也不存在剩余油品。当检查人员询问仓储人员上述敏感化工品出库记录时,仓储人员表示没有保存,无法说明这些化工品具体去向。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当年购进的戊烷发泡剂、高沸点芳烃溶剂、甲基叔丁基醚、工业用碳十粗芳烃、异辛烷等多种油品,均存在“有进无销”的异常情况。
高占比的未开票收入、缺失的出库记录、多种敏感化工品有进无销,以上疑点均表明,宏坚石化可能存在非法调和油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消费税的嫌疑。
储备设备揭开非法调和真相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实地走访宏坚石化的储罐地。宏坚石化向茂名某石化有限公司租赁的储罐,均为不具备加压条件的浮顶罐。根据上游生产企业出具的技术说明,戊烷和戊烷发泡剂属于碳五烃类,由于产品的理化性质,必须存放在具备加压条件的储备设备当中,例如球罐、卧罐、槽车等。
宏坚石化不具备加压或降温功能的浮顶罐,是否还有其他办法安全存放戊烷和戊烷发泡剂类产品?经询问上游生产企业员工得知,若要使用不具备加压条件的浮顶罐储存戊烷发泡剂,必须采取罐内调和方式,即在罐内预先装入大量如汽油等重料类液体产品,再掺入戊烷发泡剂进行混合,才能实现暂时储存。这从技术层面揭示,宏坚石化若要将戊烷发泡剂存入其所租赁的储罐,则必然已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结合货物从上游运输到宏坚租赁油罐的运输信息,宏坚公司在2023年期间将戊烷、戊烷发泡剂共计596.43吨卸进租赁油罐,必然要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否则无法实现戊烷、戊烷发泡剂的储存。

企业将戊烷、戊烷发泡剂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的规定,企业调和生产的油品若未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则混合后的产品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经进一步查证确认,在上述业务发生时,宏坚石化未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宏坚石化故意隐瞒油品混合事实,规避消费税纳税义务的行为已愈发清晰。
出入库磅单记录锁定另一油品混合事实
在戊烷发泡剂的调查取得突破后,另一敏感油品高沸点芳烃溶剂也引起了检查人员关注。
检查人员比对分析宏坚石化的账册资料、合同资料和出入库记录后,发现该企业购进了421.35吨高沸点芳烃溶剂,但全部以无票销售形式处理,每笔销售仅附有一张会计凭证及一份未载明客户信息的结算收货确认函,缺乏对应的销售合同、提货委托、出库磅单等关键单据。
检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但在数次询问中,其陈述前后矛盾,其最初坚称储罐内仅存放汽油,后续又改称对高沸点芳烃溶剂的出库情况“不记得、不清楚”,显露出隐瞒意图。
检查人员从宏坚石化的储罐租赁公司调取了宏坚石化的磅单记录、购销合同、提货委托书、结算确认表等资料。发现宏坚石化租赁的储罐中,既有汽油的存储记录,也有高沸点芳烃溶剂的存储记录。更关键的是,出入库磅单显示,企业在汽油还未完全出库的情况下,就在储罐中连续混入了高沸点芳烃溶剂,随后再对外销售。这一操作流程证实,宏坚石化存在将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进行混合的行为。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将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混合,并对外销售该混合产品,符合汽油的消费税征收规定,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至此,宏坚石化的逃税手法“一览无余”:该企业作为经销企业,从上游采购敏感化工品,在无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将这些原料注入储罐进行物理混合,产出所谓的“汽油”进行销售,规避其作为油品调和者应承担的消费税纳税义务,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违法行径终难逃法网
经查实,宏坚石化将596.43吨戊烷、戊烷发泡剂与其他油品进行混合,在未取得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前对外销售,应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将421.35吨高沸点芳烃溶剂与汽油进行混合后对外销售,应按汽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宏坚石化通过账外调和油品并销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消费税等税费款227.3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宏坚石化作出追缴税费款并处罚款共449.2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加收滞纳金。
——来源:2026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