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05民终1693号
【基本案情】
科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与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某公司)及二者关联公司属于同业经营者。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和解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此后,追某公司仍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为这些员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提供应对措施。科某公司主张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2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追某公司与科某公司曾经因为雇佣对方员工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并达成《和解协议》。追某公司此后在雇佣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员工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如主动审查雇佣员工是否属于科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离职人员,或者在知晓后主动通知对方并采取相关纠正措施等。但追某公司并未遵从《和解协议》约定,仍然持续雇佣科某公司相关离职员工多达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追某公司的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挖角”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恶意“挖角”行为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最终必将严重扰乱创新秩序。本案判决依法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旗帜鲜明地为诚信经营者撑腰,有力遏制了恶意“挖角”等无序竞争行为,引导经营者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