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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终656号
【基本案情】
蓝某啤酒(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自2001年开始获准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蓝妹”系列商标经持续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广东金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为啤酒业的同业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广州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味啤酒”“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十余枚商标,并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目前,已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与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人民法院在先判决认定了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一起嗨啤”“蓝魅啤酒”“蓝味啤酒”“百英”“哈冰”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据此,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现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准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蓝某公司认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谷某代理公司为金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某公司及谷某代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金某公司赔偿蓝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就其中2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为,金某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和许可他人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金某公司赔偿蓝某公司50万元,谷某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谷某代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在被诉商标注册时已具有一定影响。蓝某公司对“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在先权利。已有多份在先法院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认定,金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属于大量注册囤积商标,不具有正当性,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金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且将其中的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属于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金某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蓝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谷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与蓝某公司处同一地区,应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特别是在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注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明知金某公司系恶意注册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谷某公司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已有在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恶意注册、仍反复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并追究参与申请注册商标链条的代理机构责任,有助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