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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山东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山西某煤炭企业处理污水。
污水处理后,生成两种产品,一种盐,一种硫酸。
双方约定,污水处理费3500元/吨。盐归受托方山东公司,盐酸归委托方山西企业。
【问题】
山东公司的污水处理费,适用什么税目、税率?
【观点】
应按加工服务,适用13%的税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探究】
该观点,仅以一种货物的归属,确定全部污水处理费的适用税目和税率,有失偏颇。
纵观全案,产生两种货物,并且分别归属。对照上述文件,从理论上,应分别适用两种税目、税率。
但是,由于根源上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在增值税法上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因此,要对该项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进行判断。
判断的标准,有多个维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交易目的;(2)技术成本;(3)产品价值,等等。
究竟该如何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