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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某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形,仍将机动车交与该人驾驶,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主观上具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错,客观上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也有助于强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责任意识,引导其注意驾驶人情况、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构筑道路交通安全坚固防线,避免事故发生。
——《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