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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宗某系某公司员工,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与崔某发生碰撞,造成崔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该电动自行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崔某诉至法院,将宗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请求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不应将保险合同关系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合并审理,不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案涉电动自行车投保的电动自行车商业三者险在功能上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类似,也属为分散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受害人权益而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由于宗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其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崔某10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某公司赔偿。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非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随之增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用于分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风险。本案中,被侵权人将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参照机动车的相关程序规则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通过参加保险分散风险、保护他人的意识。
——《最高法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