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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5月8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效,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有关要求和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最新成果,吃透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与时俱进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聚焦“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金融法草案、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价格法修正草案。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
围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制定司法所条例,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预备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预备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围绕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修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预备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完善人工智能治理,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综合性立法;加快完善保障数据、算力、算法、产权、网络安全、供应链安全等人工智能共性要素及规范重点应用场景方面的立法。
围绕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水法修订草案。制定供水条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养老服务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药师法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预备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长江三峡和葛洲坝枢纽通航管理条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围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修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防洪法修订草案、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自然灾害防治法草案、国家储备安全法草案、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预备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预备修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围绕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服务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关法修订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预备制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预备修订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积极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同时,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的立法项目,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高质效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持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谋划和推进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查研究,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序拓宽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更好发挥政府立法联系点作用。扎实开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有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更好发挥立法的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统筹立改废释,坚持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深化运用“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灵活运用“一揽子”修法、授权立法、制定法律法规配套规定等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完善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强化工作统筹协同,防止多头清理、重复清理或者清理漏项。加强行政法规适用问题解释和答复工作,确保行政法规准确适用。
加强立法风险防范和立法全过程宣传解读。更好把握立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听取意见,将论证情况、主要考虑和矛盾焦点问题等说清楚、讲透彻,使立法成为汇集众智、凝聚共识的过程。贯彻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坚持立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立法情况、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支持各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实际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人员轮训,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推进任务落实,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工作任务。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职,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高标准完成起草任务,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要严格开展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切实增强政策协同性。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报送前,应当及时与司法部沟通,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落实改革任务等情况。
司法部要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查把关和跟踪指导,强化督促协调,全面推进计划落实。对于党中央高度重视、时间要求紧迫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统筹力量、组织起草、加快推进。送审稿存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退件情形的,司法部可以按照规定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对于立法中的重大分歧,要加大协调力度、提高协调层级,防止久拖不决。
附件:《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 件
《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
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4件)
1.金融法草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起草)
2.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起草)
3.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4.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水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
6.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7.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8.教师法修订草案(教育部起草)
9.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应急管理部、中国地震局起草)
10.机关事务管理法草案(国管局起草)
11.出境入境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安部、国家移民局起草)
12.价格法修正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3.律师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4.海关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信法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消费税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电力法修订草案、行业协会商会法草案、国土空间规划法草案、交通运输法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看守所法草案、航天法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草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产品质量法修订草案、养老服务法草案、献血法修订草案、药师法草案、不动产登记法草案、防洪法修订草案、矿山安全法修订草案、自然灾害防治法草案、国家储备安全法草案、网络犯罪防治法草案、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法草案。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4件)
1.供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起草)
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起草)
4.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起草)
5.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起草)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司法部起草)
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国家统计局起草)
8.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司法部起草)
9.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
10.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起草)
11.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订)(海关总署起草)
1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起草)
13.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审计署起草)
1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16.司法所条例(司法部起草)
17.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18.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中国证监会起草)
19.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起草)
20.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2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
2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
2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应急管理部起草)
预备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监督管理条例、机动车生产准入管理条例、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办法、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卫星导航条例、空域管理条例、教材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长江三峡和葛洲坝枢纽通航管理条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条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条例、海底电缆管道铺设与保护管理规定。
预备修订外汇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新质生产力、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涉外法治急需的立法项目
2.高质量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急需的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来源:2026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