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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小王将一辆挂车停放在小张和小五合作经营的某停车场内。考虑到熟人关系,停放期间某停车场并未收取小王任何费用。2024年6月,当小王再次前往该停车场时,却发现自己挂车的平板消失不见了,小王当即报警
经查,在小王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一段时间后,小张在未告知小王的情况下,擅自联系他人将车辆平板转移至其他地方,最终才导致了车板丢失。后小王找到小张和小五要求赔偿其车板损失,但多次协商均无果而终。无奈之下,小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保管人接收并同意保管寄存物为核心。本案中,小王基于小张的许可将车辆停放在案涉停车场,双方事实上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由于未收取费用,该合同性质为无偿保管。根据法律规定,无偿保管人仅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张未经小王同意,擅自转移车板并导致其丢失,这一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小五对案涉车辆的停放及后续转移情况并不知情,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王赔偿挂车平板损失共计30000余元。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无偿保管合同体现了社会成员间的互助与信任,是弘扬友善互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然而,情谊行为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清晰界定和充分保障。法律对无偿保管合同的责任界定既保护寄存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考量了保管人的善意付出。明确“无偿不等于无责”的法律界限,旨在引导公众在提供或接受无偿保管服务时,能够更加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唯有如此,善意的互助之举才能行稳致远,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共同促进和谐诚信的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
无偿保管虽无报酬,但保管人仍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根据物品性质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避免因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物品损毁或丢失。同时,当保管期限届满或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时,保管人应尽早归还保管物,防止引发额外风险。
——来源:2026年5月1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