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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上海市虹口区甲食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采购总额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
该企业加工的食品在该区通过A、B两个分店(属于分支机构)分别进行销售。A店的营业额为500万元,B店的营业额为300万元。两个店面分别办理纳税登记,并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焦点】
A、B两个分店,是否可按小规模纳税人1%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可以。
理由:
目前,在税务征管系统中,对A、B两个店面均无一般纳税人标识。因此,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研究】
这仅是征管系统设计的问题,并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从相关法理分析,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一、从法律层面分析,
分支机构与总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法人,应属同一纳税主体。若将同一法律主体分拆为多个纳税主体,并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似有不妥。
从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看,总机构超小微标准,但分支机构曾经仍可享受小微企业优惠。这也属于征管系统设计的问题。不过,这一征管漏洞,很快得到纠正。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由此看来,若没有政策的明确规定,仅以征管系统设计推定政策适用,有明显的税收隐患。
二、从征管态势看,
2026年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小微企业套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即问即答》,明确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这为打击骗享税收优惠指明了方向。
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若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分拆,尚且可能被认定为套享税收优惠;同一法律主体内部的分拆,更极易被认定为套享税收优惠。
近期,有关地区组织开展了的医疗器械领域专项整治,就对此类问题进行了纠正,并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三、从税收风控的实践看,
若一般纳税人企业附随多个小规模纳税人,往往属于涉税高风险预警事项。会下发税收风险,进行核查。
四、从企业实操层面看,
即便将分支机构按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政策,按1%征收增值税。总机构向分机构的销售,仍适用13%的税率。若总分机构之间定价不合理,又涉及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
总之,上述观点,既无税收法律的明确规定,更蕴含多重税风险因素。
【思考】
该类企业,如何既合规地适用税收优惠,又有效防控重大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