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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建军偷税案件。经查,2022年,自然人王建军作为江苏昌鑫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昌鑫工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2.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注销期间频繁变更资产负债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相关部门转来的线索开展核实,发现昌鑫工矿公司在申请注销期间频繁变更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和“实收资本”科目,且两个科目数额调整幅度基本一致,“一增一减”趋势明显。
2022年10月19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903万余元,“实收资本”为136万元,仅一天后,“未分配利润”锐减至489万余元,“实收资本”剧增至550万元,数额调整幅度均为414万元。2022年10月24日,该公司“未分配利润”回调至887万余元,回调幅度398万元,“实收资本”回调至136万元,回调幅度414万元。昌鑫工矿公司已经申请注销,为何反复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疑点以及相关线索,税务部门决定对其立案检查。
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
为摸清企业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主要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王建军进行了询问。面对检查人员展示的数据疑点,王建军主动承认昌鑫工矿公司将未分配利润414万元按照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称其对财务报表变动细节“不太清楚”,企业注销事宜均由代账会计负责,财务报表的变动与其无关。
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王建军所指代账会计。该会计表示,自己并非该公司的代理记账会计,仅因与王建军相识,受其委托帮忙递交了涉税资料,对该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情况毫不知情。
双方各执一词,证词互相矛盾。为查清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向该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企业出资凭证、股权投资及转让协议书以及相关佐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结合已掌握的情况,检查人员判断,王建军作为昌鑫工矿公司持股比例98%的主要控股股东和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资金流向和账务处理拥有话语权,且是“未分配利润”异常变更的主要实际受益人,所谓“不太清楚”极有可能是王建军企图蒙混过关的托词。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王建军,并耐心解读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后果。在法律震慑下,王建军最终承认在其授意下,公司在注销前将414万元未分配利润按持股比例分配给了股东,再通过人为调低“未分配利润”,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至此,王建军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彻底水落石出。

违法行为难逃恢恢法网
根据王建军的证词,检查人员进一步约谈了该公司另一股东,该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也对相关涉税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这也侧面印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
检查人员最终查实,2022年,王建军作为昌鑫工矿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共计81.1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行为,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王建军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2.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另一名股东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目前,涉案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