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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线索,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新余市向达财务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向达财务”)及其实际控制人杨小珍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导致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向达财务实际控制人杨小珍利用经营涉税中介机构的便利条件,通过其操控的新余永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物资”),为江西梓凡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涉及金额1092.59万元,造成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146.51万元。
2025年9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对杨小珍处以上述3户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73.25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7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向达财务及相关责任人杨小珍采取涉税服务失信惩戒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对永顺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目前,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公安部门正对永顺物资及杨小珍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办。
“休眠企业”突现密集开票,涉税中介暗中牵线搭桥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移交线索。该线索反映,永顺物资存在非法为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收到线索后,检查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平台依法查询了永顺物资向客户企业开具的所有发票。分析发现,该公司2020年成立后一直未发生业务,直至2022年3月突然领取发票,先后向3户企业密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较大异常。
带着疑点,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3户企业的涉税数据。通过分析发现,其中梓凡涂装在取得永顺物资开具发票期间,未见其取得相应的运输发票,存在可疑之处。随后,检查人员决定以梓凡涂装为突破口深入核查,在对其走访核实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一直自称存在真实采购业务,但始终无法清晰表述与永顺物资的业务往来、货物运输等具体细节,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在检查人员讲清相关政策法规后,其最终承认有部分采购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是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中介机构向达财务居间联系,帮其从永顺物资取得的发票。
综合上述线索,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永顺物资立案检查,同时,鉴于向达财务可能存在利用涉税中介的便利条件“牵线搭桥”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的嫌疑,同步对向达财务开展涉税中介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有案同查”。
层层伪装难掩资金回流,人员交织牵出幕后主使
立案后,为查清永顺物资非法为他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相,检查人员依法对永顺物资、3户企业以及相关关联人员的银行账户展开资金流水溯源追踪。通过分析比对发现,永顺物资开具发票并收到“货款”后,短期内资金就迅速转入永顺物资法定代表人胡某、股东艾菊香及另一个名为杨小珍的个人账户,经过一番复杂的辗转腾挪,最终回流至3户企业负责人的亲属等个人账户,形成曲折但完整的资金回流轨迹。同时,通过整理相关经营资料,检查人员发现,其与3户企业的购销业务中多笔货物出入库单据存在“先出库、后入库”等明显逻辑错误,交易真实性存在疑问。
与此同时,对向达财务的调查也在同步展开。检查人员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发现,向达财务的两名合伙人正是参与了永顺物资资金流转的人员杨小珍、艾菊香。同时,检查人员在向达财务提供的员工花名册中发现,永顺物资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名字也赫然在列。面对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员信息,检查人员向胡某了解相关情况。胡某表示,其只是向达财务员工,注册成立永顺物资是受杨小珍指使,永顺物资真正的“幕后老板”也是杨小珍,其相关银行卡也由杨小珍掌控。
根据调查掌握的资金回流等证据,结合胡某所述,检查人员基本确认了向达财务存在利用涉税中介机构便利牵线搭桥,并通过永顺物资为企业非法提供发票的违法事实,同时锁定杨小珍为这背后的“操盘手”。
基于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杨小珍开展针对性询问。面对详实的证据,杨小珍最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据其供述,她与亲属艾菊香共同成立了向达财务,同时又指使向达财务员工胡某与艾菊香注册了永顺物资,她本人是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2022年,杨小珍利用经营涉税中介这一便利条件,获知3户企业有做低税负的需求,便通过永顺物资,为他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还掌握了多名向达财务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资金流转。
检查人员在对向达财务深入检查中还发现,杨小珍在向达财务经营过程中,通过自己的微信或银行卡收取部分服务费用,企图以不开发票、不作申报的方式逃避税务监管,其还将购买手机、运动鞋、营养保健食品等用于个人消费的物品支出,堂而皇之地列入成本费用,并在纳税申报时违规税前扣除,达到偷税目的。

利欲熏心背离职业操守,违法违规终尝自酿苦果
经检查人员最终查实,2022年,杨小珍通过操控永顺物资,累计向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8份,涉及金额1092.59万元,造成相关企业少缴税款146.51万元;2021年至2024年,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操作,造成杨小珍、艾菊香少缴个人所得税26.3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9月,税务部门对杨小珍处以3户企业少缴税款0.5倍罚款共计73.25万元的处罚决定;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向达财务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6.7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向达财务及相关责任人杨小珍采取涉税服务失信惩戒等措施。同时,税务部门对永顺物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定性为虚开,并对梓凡涂装等3户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目前,涉案税款已追缴入库,公安部门正对永顺物资及杨小珍涉嫌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侦办。
——来源:2026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