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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总局曝光:“做账人”做“假账” 违法者终食恶果 ——揭开涉税中介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真相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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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涉税中介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信公司”)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不计少计收入、利用私人账户收款、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3.80万元。

2025年5月,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95.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谢剑华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增收不增利背后的数据疑云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相关部门推送的线索。线索显示,2021年至2023年,惠州市展信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的嫌疑。

经大数据分析,检查人员发现展信公司2021年至2023年三年间,营业收入从66.55万元增至532.84万元,但营业利润却并未同步增长,营业利润率远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同期利润率水平。特别是2023年,该公司在收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营业利润却同比下滑52.15%,利润变动幅度与收入增长幅度明显不匹配。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2021年至2023年期间,展信公司取得的发票金额仅为503.53万元,但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成本费用却高达881.67万元,存在成本费用虚高的疑点。

基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展信公司立案检查。


账实不符牵出违法链条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展信公司的账簿资料,发现该公司在收取部分客户的咨询服务款项后,将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科目,长期不结转收入,也不进行纳税申报。当问询为何相关收入长期不结转和申报纳税时,展信公司有关人员却试图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不熟悉账务处理为由蒙混过关。

为进一步核实收入情况,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展信公司对公账户及法定代表人蒋巧丽、财务负责人谢剑华及其关联亲属的私人账户资金流水,发现这些私人账户流水明细中有“报告费”“咨询服务费”等摘要,经与相关人员确认,这些款项的支付人均为展信公司的客户,属于公司的经营收入。检查人员将这些私人账户的资金流水,与展信公司的开票数据、申报数据、账簿资料进行交叉验证,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展信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437.42万元。

同时,检查人员在对展信公司的账簿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2年期间列支的部分成本费用,在账簿中仅有记账凭证,没有对应的发票、合同以及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检查人员多次督促展信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该公司人员表示无法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且无法补开发票。当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相关费用的详细用途及支付方式时,蒋巧丽、谢剑华无法给予合理解释。检查人员向蒋巧丽、谢剑华逐一展示资金流水、账簿资料等证据,并说明虚假申报的后果,蒋巧丽、谢剑华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最终承认虚列成本费用共计227.82万元。

至此,展信公司的违法链条彻底显露:展信公司利用私人账户收取款项隐匿收入,并将部分收入计入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结转,从而少申报应税收入,同时,还通过“白条入账”等方式虚列成本费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达到少缴税费款的目的。



知法犯法终食恶果

作为专业提供财会类咨询服务的涉税中介,展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熟知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却心存侥幸,错误认为“隐蔽操作可规避监管、小规模企业不易被查”,利用私人账户隐匿收入、虚列成本费用,最终滑向了知法犯法的深渊。经查实,2021年至2023年期间,展信公司通过上述违法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共计103.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税务部门依法对展信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195.0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对展信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谢剑华采取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等措施。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来源:2026年6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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