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9年 > 10月 >
10月
[全文废止]——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9]603号    发文日期:2009-10-27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附件346项规定,本文202191日起同时废止]——[注:本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