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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四位年逾花甲的同胞兄弟,分别坐在原被告席上。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这次庭审没有激烈的言辞交锋,却有一份泛黄的信件在法庭上被反复传看。
时间回溯到1985年,兄弟四人在父亲的主持下,通过书信往来筹划“重建家园”计划,共同出资于祖宅上翻建房屋,建成主房两层共14间及东西配房各三间。1991年父亲去世后,大家庭一直未进行分家析产。2016年,作为长兄的李某甲拟定了一份分家方案,约定了各方所占份额及具体楼层位置。然而,2021年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四兄弟对如何登记产生严重分歧,未能完成登记。李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四兄弟共同所有。
法庭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是否为四兄弟共同共有。
李某丁主张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则主张系兄弟四人共同出资建造。
一份李某丁本人在2010年写给三位兄长的信件,成为揭开真相的关键:“建房时李某甲付了贰万余元款,李某乙、李某丙也付了少数款,其余部分我全付。”白纸黑字,出自被告李某丁本人之手。该自认事实与1985年兄弟间关于“重建家园”计划的往来书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建房系兄弟四人共同合意、共同出资的行为。从建房之初的共同规划,到三十余年后仍在协商分割方案,这些泛黄的纸页串联起一条完整的时间线,证明四兄弟始终将涉案房屋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李某丁亲笔信件中关于各兄弟均有出资的自认,结合1985年至1986年间兄弟间往来书信及2016年分家方案等证据,足以认定1986年所建主房两层14间及东西配房各三间,系四兄弟基于家庭关系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法官寄语
一份家信,让共有关系“有据可查”。本案中,最能证明共有事实的,恰恰是被告李某丁亲笔书写的信件。他在信中白纸黑字承认三位兄长均有出资,这份书面自认成为定案的关键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制度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本案原告提起的是确认共有权归属的确认之诉,目的在于明确权利归属,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家庭财产,既要依法分割,也要珍视亲情。兄弟四人共同建造的房屋,承载着一个大家庭几十年的记忆与情感。一纸判决不是终点,而是重新出发的起点。司法的力量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明辨是非之后,于定分止争之外,仍为亲情“留白”。
谢谢法官,您判的不只是房子,更是我们兄弟几个后半辈子的念想。”有感于法院办案团队不偏不倚、用心化解矛盾,兄弟三人携手来到沛县法院,共同送上一面印着“人民的好法官”的锦旗。简单的六个字,不仅道出当事人心中最深的敬意,更是兄弟间重拾和睦的最好见证。
——来源:2026年7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