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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引:背景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
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答记者问第一条)
【专家访谈:离岸信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考量】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操作指引与风险提示(实时更新)】
【问:国税函〔2005〕424 号文件核心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概念
(一)离岸信托
本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一条第二款)
【问:离岸信托的核心是什么?】
(二)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本公告所称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包括以下情形:
1、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或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注1:财产
本公告所称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注2:受托人
本公告所称受托人是指按照信托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负责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组织或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
注3:境外实体
本公告所称境外实体,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基金会等各类组织,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纳税年度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以及不承担或较少承担经营风险的贸易和服务所得等合计占利润总额50%以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雇员人数、注册经营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性运营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3)组织资金为个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4)生产经营等决策不由该组织实际作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注(1):除外情形
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本公告所称的境外实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主张适用前款例外规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三条第三款)
注4:控制
本公告所称控制境外实体或组织包括以下情形:
(1)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或组织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者类似权益,多层间接持有比例按各层持有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2)在资金、经营、购销、分配等方面对境外实体或组织构成实质控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承继
本公告所称承继,指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其他个人承接该个人对离岸信托的相关权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七条第四款)
二、计税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一条第一款)
(一)居民
1、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三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三条第二款)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
2、存续期间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一款)
“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
3、信托终止
(1)终止当年存续收益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终止当年1月1日至离岸信托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五条第二款)
(2)终止清算收益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五条第一款)
【思考:终止清算时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注1:转为非居民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六条第一款)
【笔记:本环节,仅扣除原值,NOT扣除合理费用】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六条第二款)
注2:居民个人死亡
(1)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后,该离岸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本公告规定代为申报缴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七条第一款)
【笔记: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的,离岸信托需报送清算报告表】
【笔记:本环节,仅扣除原值,NOT扣除合理费用】
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居民个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七条第二款)
(2)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七条第三款)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第二款)
【笔记: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离岸信托无需报送清算申报,只需承继以前的报送】
(二)非居民
1、装入信托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一款)
2、存续期间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二款)
【笔记:存续期间,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境内不申报纳税】
3、信托终止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以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四款)
【笔记:本项,既不扣除原值,也不扣除合理费用】
【笔记:本项,不适用分期缴税】
注1: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的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转由居民个人承继的,由该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五款)
【笔记:由居民个人承继的,离岸信托需报送清算报告表】
【思考:转由居民个人承继后,该离岸信托在原非居民个人存续环节的收益,是否要补缴税款?】
【思考:本项,是否适用分期缴税?】
三、反避税
(一)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一条)
【笔记:主要经济利益来源地的判断,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18261.html】
【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一规定如何适用?】
(二)视为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一款)
(四)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1、两个以上居民
两个以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应按照个人装入时离岸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占离岸信托全部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以及所得,并按照本公告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九条第一款)
两个及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纳税人应当分别按照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报送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第一款)
2、居民和非居民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九条第二款)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居民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九条第二款)
(五)转移信托财产的独立计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三款)
(六)不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并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调整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个人不能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证明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七)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八条第三款)
(八)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4、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九)无价值或价值不合理的评估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二条)
【思考:非政府的中介评估机构,是否可以参与评估?】
(十)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四条第二款)
【思考:离岸信托清算中发生的受托人、信托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征管
(一)申报期限
1、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的次月15日内,就财产装入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二条)
(1)申报表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2)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非居民个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二款)
(2)附报资料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1、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
2、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
3、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三项)
4、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2、存续期间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三条第一款)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其取得离岸信托分配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并且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当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以及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四条第四款)
3、信托终止
离岸信托终止的,纳税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4)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报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五条第二款)
4、承继
居民个人死亡的,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应在居民个人死亡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四款)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死亡并且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离岸信托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第一款)
居民个人死亡后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离岸信托的,承继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应当自承继离岸信托起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承继信息、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七条第二款)
5、转为非居民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五条第五款)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居民个人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报送《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离岸信托清算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附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六条)
(二)主管机关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一款)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总局解读第二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一条第二款)
【总局解读第二条:为便于纳税人申报缴税,《公告》规定,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的,按照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确定;既不存在境内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存在与离岸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的,按照境内经常居住地确定。
例1:纳税人A是境外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的境内企业位于甲地,如其将境外上市企业关联的股权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即甲地税务机关。
例2:纳税人B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与位于乙地境内财产相关联的境外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财产所在地,即乙地税务机关。
例3:纳税人C在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境内经常居住地为丙地,将境外现金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则其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内经常居住地,即丙地税务机关。
为便于离岸信托纳税人申报,对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注1:办税渠道
《公告》发布后,税务部门将同步升级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总局解读第三条)
(三)抵免境外税款
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条)
居民个人需要依法抵免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的,应当在办理境外所得申报时填报并附报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条)
【总局解读第六条: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了与离岸信托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抵免条件的,可以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四)分期缴税备案
存在本公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情形,缴纳税款存在困难需要分期缴纳税款的,居民个人、受托人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居民个人、受托人逾期备案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附件5)
【笔记:分期缴税备案,仅限两种情形:(1)离岸信托终止;(2)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死亡】
【总局解读第五条:例4:纳税人D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离岸信托于2026年11月终止并完成清算,2026年12月2日因缴税存在困难,当天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进行分期缴税备案后,可以在五年(2026年12月至2027年11月、2027年12月至2028年11月、2028年12月至2029年11月、2029年12月至2030年11月、2030年12月至2031年11月)内分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五)处理处罚
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三条)
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四条)
【答记者问第九条: 在工作中发现,境内外个别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诱导纳税人通过离岸信托隐匿财产、逃避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从离岸信托取得的所得均需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增强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不要轻信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以免造成偷逃税违法行为。对诱导、协助纳税人逃避税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八条)
注(一):追溯
1、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第十五条)
2、存续收益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问:2026年1月1日前的离岸信托,存续收益税款的追征期,是多少年?】
【思考: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1)是否区分收益年度,分别纳税?(2)各自纳税年度内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抵减?(3)各年度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注1:处理处罚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第三款)
【思考:提供虚假评估资料,造成评估价格不实,导致不缴少缴税款,是否属于偷逃税?】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七条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