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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股转前清产核资导致“所有者权益”骤减,引爆税收风险——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核定一起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少申报收入少申报转让收入2279万元案件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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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证实,涉案自然人股东王某转让其持有的M光缆公司49%股权后,少申报转让收入2279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收入畸低,股权交易疑点凸显

2025年5月,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选案人员使用风险选案模型分析辖区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信息时,自然人王某的申报信息引起了他们的注意。数据显示,王某于2024年12月将其持有的M光缆公司49%的股权进行了转让,但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仅为50万元,并且王某申报时填写的该项股权的原值为零。

选案人员认为,王某该项股权转让申报的收入及其填写的股权原值信息,并不符合交易常规,于是对该项交易涉及的M光缆公司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核查。

选案人员调取M光缆公司历年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企业2024年第四季度资产负债表中,企业“资本公积”数额突然比第三季度减少了2500万元。股权交易发生前,反映资产额度的“资本公积”数额大幅减少,选案人员觉得这一行为存在人为调减企业净资产数额嫌疑。

选案人员利用信息交互平台查询了M光缆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现该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更换了企业股东信息,但该企业却未对税务登记信息进行同步变更。

收入申报数据不合常理、被交易股权企业财报数据异动、股东信息变更不同步……选案人员认为,王某该项股权转让交易的收入申报存在涉税疑点,于是决定联系当事人王某,进一步了解情况。

但当他们打电话联系王某后,王某先是以业务忙、在外出差等理由推诿敷衍,不久后便不再接听选案人员电话。

选案人员及时向上级汇报这一情况,内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综合研判后,认为王某转让M光缆公司股权的交易涉税疑点突出,王某具有少申报交易收入、少缴税款嫌疑,于是决定成立核查小组对该项交易立案调查。

 

账簿核查,找到资产“缩水”原因

由于之前选案人员多次联系王某均无果,核查小组便找到M光缆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李某的协助下,最终找到并约谈了王某。

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提供该项股权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时,王某表示,该项交易的股权受让方林某是他的朋友,在此之前他因资金紧张,曾经向林某借了820万元,这次将自己持有的M光缆公司49%的股权转让给林某,实际上是用股权还债,因为双方是比较熟的朋友,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议定股权价格,完成交易后,他最终收到870万元交易款。因股权抵偿了债务,并且最后净收益为50万元,于是申报时股权原值填写为零,并向税务机关作了收入申报。

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提供曾向林某借款的相关凭证时,王某称交易完成后,相关借据和凭证因无用处已作为失效资料处理,无法提供。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股权价值源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净资产价值。M光缆公司净资产价值究竟是多少?王某交易的企业49%股权价值是否如王某所称仅为870万元?

为查明情况,核查小组随后对M光缆公司的账簿资料进行调阅核查。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在该项交易发生前的2024年下半年,该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的金额发生了较大变化:2024年第三季度时为5692万元,至2024年第四季度时大幅下降为3192万元——其下降数额正好与前期疑点分析时,企业“资本公积”项目减少的金额对得上!

为什么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数额锐减?

检查人员随后仔细核查了企业同期的核算凭证、票据和账簿中的相关附件资料,发现2024年第四季度,M光缆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用2500万元的企业“资本公积”冲抵企业坏账。检查人员于是进一步追踪了企业冲抵坏账的情况,发现该项坏账是企业之前两名股东王某、李某未收回的个人对外借款。

检查人员当即向企业人员和王某指出,企业用“资本公积”冲抵股东个人未收回借款,是不合规行为,不符合会计核算原则。因此,按照企业账簿等核算资料中信息,M光缆公司在王某股权交易前的净资产价值,应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科目显示的5692万元。王某交易的49%企业股权价值,应以此为基准确定。

 

核定收入,追征交易少缴税款

但王某并不认可检查人员的意见。王某认为,M光缆公司对外存在大量未在账面上体现的不良债权业务,因此账簿上的数据信息无法准确反映该公司的实际净资产价值。

为了佐证这一说法,王某随后以M光缆公司名义,联系了当地一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请该事务所对M光缆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净资产状况进行审计。

出于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考虑,核查小组并未反对王某这一举措。但检查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的审计业务,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审计工作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以2024年12月30日企业股权转让前的真实财务情况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或调整报表基准。

不久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一份对王某转让股权时M光缆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的审计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王某转让M光缆公司股权时,该公司净资产数额为4951万元。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在报告中列示,M光缆公司存在多笔未收回的对外借款,企业并未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小组结合涉案企业账簿资料和申报数据等,对这份审计报告内容进行了仔细查阅和分析后认为,该报告内容翔实,对企业账载科目和核算数据调整规范合理,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股权交易前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净资产价值,可以采信。

但王某认为,报告中显示的M光缆公司净资产数额不准确,审计报告中所称的企业未收回对外借款均为坏账,总额为408万元,这笔数额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为确定企业未收回借款业务的真实情况,核查小组结合企业账簿和审计报告信息,对M光缆公司对外借款业务进行逐一核查。

经核实,该企业未收回对外借款业务,只有一部分为无法收回的坏账,涉及金额197万元。

在对涉案企业资产情况进行重新审视、核销这部分坏账损失后,核查小组确认,M光缆公司交易前企业净资产数额应为4754万元。按此计算,王某对外转让的该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值应为2329万元。

核查小组再次约谈了王某。在出示相关核查证据的同时,检查人员向王某表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经核查,王某向他人转让M光缆公司49%股权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与M光缆公司相关股权的公允价值不符,因此税务机关依法须对该项交易收入重新核定。该项交易的收入应为2329万元。

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翔实证据和有理有据的讲解,王某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随后,核查小组对王某转让M光缆公司股权的成本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计算确认了该项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2026年7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一、该交易中,真实的交易金额究竟是多少?该如何查证?

二、若对税务机关核定的金额有异议,纳税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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