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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个人
(一)装入信托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风险提示:
(1)依照境外法律设立,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应按离岸信托申报纳税;
(2)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并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应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3)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持有、管理、运用、处分,应按规定申报离岸信托申报纳税;
风险敞口:①信访举报;②专案检查或其他案件牵连;③CRS信息交换个人离岸账户收益。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1)申报的市场价值应公允,忌提供虚假基础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比较数据的选用不科学;(2)装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敞口: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分析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
政策研讨:以离岸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8、申报期限:
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3)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
(4)离岸信托协议或者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5)装入离岸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6)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7)离岸信托相关的其他信息。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相关思考:本环节无分期缴的政策规定,非货币类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如何解决缴税的资金压力?)
12、后续衔接: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二)存续期间
1、适用情形
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
风险提示:即使未实际分配,也应申报纳税;
风险敞口:CRS信息交换个人离岸账户收益。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1)财产转让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1)财产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
①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②以分配、赠与、划转、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信托财产的,应按财产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确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③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
风险提示:
①离岸信托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②“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时
政策研讨:以离岸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8、申报期限: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实际分配时,不再纳税
(三)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风险提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存续收益,与转为非居民时的清算收益,应分别计算纳税。其中:(1)当年存续收益,参照存续期间的相关规定计税;(2)清算收益,按下列规定计税。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
风险提示:(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2)与信托终止的清理收益计算不同,本项不得扣除合理费用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
8、申报期限:
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1)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2)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居民个人死亡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居民个人死亡,分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办理:
(1)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由其他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继续按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规定,申报纳税;
(2)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参照前述“(三)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办理。
1、适用情形
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者无人承继的。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代办人
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
4、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税率:
20%
6、计税依据:
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
风险提示:(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2)与信托终止的清理收益计算不同,本项不得扣除合理费用
7、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居民个人死亡当日
9、申报期限:
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
10、申报表格:
11、附报资料:
附报居民个人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离岸信托运营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2、分期纳税: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13、后续衔接
(1)申报缴纳前款个人所得税后,离岸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的市场价值;
(2)后续按照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有关规定计税;
(五)信托终止
1、适用情形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
风险提示:终止当年存续收益,与终止清算收益,应分别计算纳税。其中:
(1)终止当年存续收益,参照前述“(二)存续期间”办理;
(2)终止清算收益,按下述办理。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政策研讨:终止清算时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是否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信托终止,清算结束
8、申报期限: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风险提示: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终止当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离岸信托运营收益、清算收益及收益分配等资料
11、分期纳税: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二、非居民个人
(一)装入信托
1、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
风险提示:
(1)依照境外法律设立,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应按离岸信托申报纳税;
(2)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准确划分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
(4)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5)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按前述“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计税。
2、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
3、税目:
财产转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风险提示:(1)申报的市场价值应公允,忌提供虚假基础信息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对价值类型、比较数据的选用不科学;(2)装入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敞口:纳税申报数据比对分析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
政策研讨:以离岸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7、申报期限:
次月15日内
8、申报表格:
9、附报资料:
参见:居民个人装入环节的“附报资料”
10、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相关思考:本环节无分期缴的政策规定,非货币类资产装入离岸信托,如何解决缴税的资金压力?)
11、后续衔接: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二)存续期间
1、适用情形
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
风险提示:
(1)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向非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但由其他居民个人实际取得、使用、控制、处分的,视为离岸信托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由该居民个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该居民个人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①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
②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或允许其无偿或者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
③通过第三方向居民个人转移财产、支付费用、提供其他经济利益;
④向居民个人的关联方,以及由该居民个人控制或者实际受益的组织提供上述经济利益。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已代偿金额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市场价值确定。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收到分配的所得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时
政策研讨:以离岸协议签订日,还是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相关登记办理日?
8、申报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2)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11、分期纳税:
无政策规定。
12、后续衔接:
无规定
(三)转由居民个人承继
先对该非居民个人离岸信托进行财产清算,参照下述“(四)信托终止”办理
后续,由该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按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在存续、终止环节,分别计税。
(四)信托终止
1、适用情形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取得信托财产的,
2、纳税人
居民个人
3、税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税率:
20%
5、计税依据:
信托终止时市场价值
风险提示:
(1)市场价值的公允性、合理性;
(2)原值、合理费用,不得扣除
政策研讨:若该非居民个人在装入环节,已就其来源于境内“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纳税,那么在终止环节,居民个人取得的清算财产,是否可扣除财产原值?
6、抵免境外税款
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风险提示:在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申报境外所得时办理,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信托终止,清算结束
8、申报期限: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
风险提示:离岸信托自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完成清算的,信托终止之日起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之日。
9、申报表格:
10、附报资料:
与取得分配所得相关的佐证资料
11、分期纳税:
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附:
(一)主管税务机关
按下列次序确定:
1、2025年度已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税或退税的纳税人,继续以汇算清缴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3、装入离岸信托财产没有境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以纳税人境内财产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注:
(1)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有异议的,税务部门为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2)考虑到离岸信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为便于纳税人现场咨询和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税务部门还将提供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渠道。
(二)法律责任
1、纳税人、受托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受托人提供外文资料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佐证资料的,纳税人、受托人应当配合。
2、离岸信托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准确核算离岸信托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收益以及分配情况,按照纳税年度核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并协助纳税人完成申报缴税和资料报送等事项。
3、纳税人、受托人未按规定提供、报送资料以及申报缴纳税款的,以及中介机构等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纳税人、受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6年7月24日)
(三)追溯处理
1、装入信托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按照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实施后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历年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2、存续收益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风险提示:存续期间的收益,税法规定追征期内所有的实现的收益,包括在追溯期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并在追溯期内实现的收益。
政策研讨: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1)是否区分收益年度,分别纳税?(2)各自纳税年度内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抵减?(3)各年度之间的盈亏是否可以相互抵减?
注:逾期处理
纳税人逾期未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