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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公告正式实施,除税率结构优化等重大调整外,涉及纳税人身份转换的征管程序调整规定尤其值得关注。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李晶教授指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生效时点、登记时限等新规以及生效前后的合规要点,需要重点留意。
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若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未按时进行一般纳税人申报缴税,则需要面临缴纳滞纳金等一系列后续事项。同时,追溯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还面临更正申报、进项凭证抵扣等现实问题。”李晶教授提醒,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次月,若未在申报期内及时办理登记,将在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未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申报应缴纳的税款,将从申报期截止日的次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拖延越久,成本越高。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要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及时就已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抵扣用途确认,如果存在未及时取得扣税凭证的,可向上游销售方补充索取并按规定进行抵扣用途确认,以免带来损失。“因此,主动依规如实登记确认,才是最佳选择。”李晶表示。
生效时点由“自行选择”变为“依法确定”
此前,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可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生效日期。
新规调整了这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号),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生效之日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此处的‘当期’,应理解为超过标准的‘当月’。比如,某纳税人4月超标且于5月12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适用按月申报,根据旧规则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5月1日或6月1日,现在按照新规则则应判定为4月1日。”李晶教授解释道,“新规的核心逻辑在于简化规则、统一标准,使身份转换的时点更加清晰、确定,减少因人为选择导致的政策执行差异。”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核算情况不同,后续申报也有所差异。”李晶教授通过举例进行了说明,比如,某小规模纳税人2026年前两季度销售额为450万元,2026年7月销售额为10万元,8月销售额为50万元,9月销售额为2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月超过规定标准,应在9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8月1日,其应在9月申报期内办理7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8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10月申报期内办理9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李晶教授特别提醒,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如果调整的是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如果调整的是2026年及以后所属期销售额,生效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为了便于理解,李晶教授举了一个例子。A为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7年3月被税务机关稽查查补,若查补其在2026年二季度销售额5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6年4月,重新计算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4月1日;若查补其在2025年二季度销售额500万元,重新计算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则应调整其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紧盯收入和账务,及时取票作抵扣
就此政策变化,李晶教授提醒小规模纳税人日常要紧盯两项合规要点。
“一是要紧盯收入临界点,化被动为主动。”李晶教授提示,税务部门会依据申报、开票、出口报关单等数据汇总纳税人各月收入,纳税人需对销售额做到“心中有数”,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接近临界点时要格外注意;一旦超过标准,应在次月申报期内主动完成登记,避免应登记未登记带来的追溯调整、缴纳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二是要紧盯账务强规范,夯实抵扣根基。”李晶教授进一步提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计税方式由简易计税变为一般计税,能否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直接影响实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提前做好准备,在日常经营中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同时,在销售额接近临界点时,主动与上游供应商沟通,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实现应抵尽抵。
—— 来源:2026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