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2009年 > 8月 >
8月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    文号:国税函[2009]453号    发文日期:2009-08-21
【字体:    打印本页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