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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际税收遵从规划(2026-2028年)》的通知——江苏省税务局跨境涉税风险提示
发文单位:    文号:苏税办发〔 2026 〕25号    发文日期: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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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营造公开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以合规管理引导跨境纳税人主动遵从,省局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江苏跨境税源管理工作实践出发,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际税收遵从规划(2026-2028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反馈。

附件:江苏省税务局跨境涉税风险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际税收遵从规划(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及推动“税路通”在国家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的相关要求,结合江苏跨境税源特点,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江苏省税务局”)从跨境纳税人实际需求出发,主动公开国际税收工作理念、重点关注及主要服务举措,引导纳税人主动合规遵从。江苏省税务局国际税收遵从规划(2026-2028年)是江苏省税务局未来三年在国际税收领域的核心行动框架,是跨境纳税人主动对标遵从的行动范本,也是基于信任与透明原则下税企协作的重要载体。

一、国际税收的工作理念

2026-2028年,江苏省税务局国际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深入推进国际税收领域“强基工程”为重要抓手,以高水平建设效能税务为发展定位,以一体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为基本路径,以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为主攻方向,坚持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致力为江苏跨境纳税人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以“以数治税”为关键依托,系统打造一体赋能、智能高效的数字化跨境监管新体系

充分发挥跨境税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对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的数智支撑作用,立足江苏跨境税源管理实践,从数据集成运用、指标模型构建、风险分析应对三向发力,将“人机协同、点面结合”的分析理念贯穿于重点企业单户分析、重点企业整体分析、全省关联交易共性风险分析三个层面,实现全省跨境税源监管的“全面覆盖、智能分析、精准防控”。持续深化跨境税源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探索和应用,着力打造集业务、数据、技术、制度于一体,融合信息归集、数据分析、风险应对、结果反馈等多种功能的国际税收大数据管理平台,不断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全领域的“以数治税”水平。

(二)以“高层对话”为方法路径,升级打造效率优先、合作共赢的透明化税企合作新格局

针对跨国企业关联交易定价权、决策权高度集中于集团总部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机关—集团总部定价决策层”直通机制,就跨境关联交易定价等关键事项直接与企业高层开展对话,打破税企沟通中本地子公司层层上报集团总部的传统模式,提升跨境税收事项的沟通效率与确定性。对省内存在多个跨区域子公司、需要开展政策协同管理的集团企业,打破属地化管理局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直接与集团高层进行对话沟通,实现跨区域、跨主体的“总对总”沟通交流,推动形成互动有效、沟通直接、效率优先的跨境税收管理新格局。

(三)以“税路通”为服务载体,全力打造响应快速、便捷优质的国际化跨境服务新生态

提高税收透明度,加强政策确定性,着力打造法治公平的国际税收生态。聚焦跨境纳税人需求,拓展境外产业园区跨境税费政策服务点应用实效,定期收集整理热点和疑难问题,及时处理涉税诉求及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妥善应对跨境涉税问题。丰富“税路通·苏服达”品牌内涵,统筹运用国际税收政策工具,规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寓合规管理于跨境税费服务全过程,以遵从的便利性提升跨境纳税人的合规自觉性,以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四)以“遵从管理”为核心导向,全面打造分类科学、分级精准的差异化税收治理新模式

综合考虑税收流失风险与纳税遵从表现两个关键因素,科学划分风险应对等级,在充分评估历史遵从表现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现实遵从表现,构建差异化、递进式的遵从管理体系。对合规水平较高、合作意愿强烈的企业,优先提供预约定价安排等税收确定性服务,涵养税企透明协作、前置解决争议、共享风险认知等良性互动生态。;对税收流失风险较低、遵从意愿良好的企业,综合运用提示提醒、自查辅导、合规指引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充分给予自主遵从空间;对税收流失风险较高、不愿主动遵从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风控核查、反避税调查等递进式应对措施,实现宽严相济、刚柔并施的精准治理。

(五)以“内外协同”为重要支撑,聚力打造共享共治、互联互通的专业化国际征管协作新局面

对内深化税务与发改、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多部门协同治理,持续探索新业态、新领域协同监管新模式。对外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全面运用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手段,统筹用好国际国内各类涉税数据资源,深化运用CRS等国际税收交换数据,加强中国税收居民境外所得和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所得的双向监管,推动国内税收共治向国际征管协作延伸,实现跨境税收治理协同共进、合作共赢。

二、国际税收管理的重点关注

(一)“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影响

“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江苏税务部门将密切关注“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进展,切实维护江苏大型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截至2026年1月,“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欧盟主要成员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中国香港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在内的超70个辖区已立法实施“支柱二”,美国实行并行安排。江苏税务部门将密切关注“支柱二”全球最低税规则实施进展,切实维护江苏大型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一是跟踪进展与研判影响。 密切跟踪各辖区立法进程与规则差异,动态测算“支柱二”对大型跨国公司经营成本、有效税率及全球税负变动情况的影响,重点关注收入纳入规则(IIR)与低税支付规则(UTPR)可能带来的补税义务与资金压力。二是收集问题与研提建议。 及时汇总我省“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实施“支柱二”中遇到的合规困难、税收抵免等实际问题,梳理典型案例,及时向税务总局研提相关政策建议。三是提示风险与服务决策。 通过政策宣讲、国别指南发布等方式及时提示风险,引导“走出去”企业审慎评估“支柱二”对投资架构、业务布局及未来决策的影响,助力构建适应全球最低税规则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二)关联交易管理中的价值链分析

随着全球产业链布局日趋多元,跨国集团业务垂直整合持续深化,关联交易呈现业务链条长、交易主体多、专业分工细等特征。传统转让定价方法大多聚焦单项交易或单个实体,在选取可比对象、确定全球利润合理分布、判断利润回报是否与价值贡献匹配等方面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因此,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管理中重视从全球价值链视角加强价值链分析。一是规范信息披露。引导跨国集团严格按照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要求准备本地文档,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价值链信息和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履行报送义务。强化对价值链信息披露质量的审核评估,并将其作为纳税人遵从表现的重要依据。二是深化实践应用。将价值链分析作为关联交易分析的有效手段,对传统转让定价方法提供有益补充和完善。研究探索基于价值链分析的利润分割法,尤其是在企业职能单一、行业集中度高等因素导致可比信息匮乏的情形下,优先考虑依据交易各方的价值贡献程度对价值链整体利润进行合理划分。同时,在运用传统转让定价方法评估转让定价政策或关联交易合理性的基础上,依托价值链数据开展交叉验证,确保利润分配结果与价值创造实质相一致。三是注重成果转化。及时总结管理经验、系统梳理典型案例,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做法,构建价值链分析工作指引。通过持续优化分析框架,统一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价值链分析的应用质效。

(三)境内主体在境外投资不当留存利润风险

随着企业和个人“走出去”步伐进一步加快,跨境投资规模与境外利润留存体量持续扩大。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境外投资企业和个人将本应归属于境内的利润留存海外不作或减少分配,带来的税基侵蚀风险。一是企业层面,中国居民企业在低(避)税地设立主体从事投资等非积极经营活动,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所得长期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可能构成受控外国企业不当留存利润规避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二是个人层面,中国居民个人在低(避)税地设立的持股平台累积股息等大额消极所得且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不作或减少分配,可能构成受控外国企业不当留存利润规避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税务机关将充分运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等手段,持续加强境外所得信息搜集,强化数据分析应用。对确有风险但愿意主动遵从的,通过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纳税人主动将利润分回境内;对拒不遵从的,进一步采取递进式管理措施。

(四)跨境支付交易侵蚀税基风险

近年来江苏省跨境纳税人对外支付规模持续扩大,支付类型从传统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延伸至跨境关联服务、集团成本分摊、离岸融资等复杂方式,交易隐蔽性不断增强。税务机关将重点围绕对外支付的真实性、准确性、受益性及合理性,强化全链条风险管控。一是关注对外支付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重点关注交易是否发生,是否依法代扣代缴,是否存在通过拆分合同、混淆费用类型等行为规避纳税义务,确保税款应缴尽缴、应扣尽扣。二是聚焦关联支付的受益性,严防企业列支向关联方支付的与本地生产经营、功能履行无关的费用、服务于集团股东活动的费用、已经购买或自行实施的重复性费用。三是强化审核关联支付价格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关联费用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特别是向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的合理性问题。税务机关将依托大数据比对、风险模型预警及专项核查等手段,对异常支付实施精准识别与靶向监管。

(五)协定待遇享受的实质性判定

税收协定是提供税收确定性、消除双重征税、减轻税收负担的国际税收政策工具。目前,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后续管理中重点关注以下两类情形:一是强化“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确保协定待遇合规适用。重点审核非居民纳税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质性,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的,是否实质履行相关功能并承担相关风险;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足够显著。二是强化“择协避税”行为判定,有效防范协定滥用风险。重点审核是否存在形式上符合协定享受条件,但实质上相关交易安排以获取协定优惠为主要目的等不当套用税收协定优惠的情形。

(六)股权和资产的跨境关联重组

随着资本跨境流动加速,跨境纳税人的资产跨境重组日趋频繁。税务机关将重点围绕跨境关联股权转让、间接股权转让、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跨境关联转让开展合规监管。一是关注跨境关联股权转让,重点聚焦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股权重组产生的税收问题,特别是跨境关联转让作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问题,防止税款流失风险。二是关注间接股权转让,聚焦“底层资产在中国”的交易,整合工商变更、纳税申报、上市公告等多源数据,精准比对“境外股东变化”与“境内资产权属”关联,严防绕道避税。三是关注其他无形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跨境关联转让,针对收入确认、关联交易作价等关联环节,重点审查权属转移的真实性、关联定价的合理性及收益分配的一致性,严防利用无形资产关联转让侵蚀税基。

三、国际税收的主要服务举措

依托江苏省税务局“税路通·苏服达”跨境税费服务品牌,细化助企便民服务措施,用好国际税收政策工具,持续探索境外园区税费政策服务机制,通过跨部门、跨业务、全周期的税收服务,为全省跨境纳税人打造内容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体系。

(一)多措并举提高政策确定性。持续发布国际税收遵从规划,助力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纳税人自我遵从;针对企业特定重大复杂跨境涉税事项,主动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税收确定性服务;推广应用《国际税收协同管理服务协议》,为同一集团在省内的不同子公司提供标准统一、待遇一致的国际税收管理服务;探索建立“税务+海关”转让定价协同管理机制,提供增强跨部门税收政策确定性;用好国际税收政策工具,发挥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效应,执行好税收协定优惠,加大预约定价谈签力度,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赋能实现服务集约化。深化“五个一”工作举措,建立“普惠+定向”的税收分类服务模式;在省级以上重点境外园区设立跨境税费政策服务点,发挥前沿服务平台作用,统一推送税收辅导和服务举措,针对性地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分国别、分行业定期开展跨境税企沙龙、重点跨境纳税人座谈会、惠企政策宣讲会等活动,广泛建立跨境税企“朋友圈”;充分发挥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扬州税务学院所在地的区位优势,为企业与东道国税务官员搭建务实高效的沟通平台。

(三)拓宽渠道升级企业获得感。落实“税企面对面”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解决重大涉税问题;用好12366跨境税收服务专线,实时解决、定期整理并集中反馈涉税诉求,实现税企深度互联互通;针对规模大、业务复杂的重点企业,建立服务专员联络制度,畅通税企沟通交流渠道;组建省、市两级政策服务专家团队,集体研究决策跨税种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及时提供权威性的税收建议和意见。

(四)全面响应增强服务精准度。整合企业涉税申报数据和外部数据,形成“全景式”成长档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跨境涉税风险及时开展提示提醒;针对企业在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转型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关注企业不同的涉税需求,把个性化税收政策服务延伸至投资经营全周期;利用数字化手段精准描绘企业画像,结合生命周期、规模、行业、产品等标签准确推送税费政策辅导信息,实现“政策找人”。

(五)构建矩阵布局产品多样化。紧密结合跨境税收政策,及时制作并通过江苏税务微信公众号、“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发布涉税新政解读;高效利用数字化手段,制作并精准推送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等知识产品;加强与省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合作,实现“一带一路”税收综合服务平台与江苏一带一路网、江苏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的政务互通,为企业跨境发展提供更好支持。

 

附件

 

江苏省税务局跨境涉税风险提示

 

江苏省税务局立足跨境税源实际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结合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及江苏国际税收管理实践,系统梳理出跨境交易46条典型涉税风险,为跨境纳税人对标遵从提供参考。

一、转让定价

1.未按规定披露同期资料本地文档中的价值链数据等关键信息。

2.居民企业通过协议或其他非持股方式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受回报,构成关联关系但未进行关联申报。

3.居民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预约定价安排后,在执行期内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4.居民企业通过关联企业间有形资产转让、金融资产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转移利润。

5.居民企业为境外关联方提供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未按独立交易原则取得合理回报,导致出现亏损。

6.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转让股权时,转让价格虽高于被转让标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但明显低于同期公开市场可比价格。

7.居民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无偿或低价转让自主研发的无形资产,关联方随即又以高价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将原本应归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转让所得转移给境外关联方。

8.集团业务重组导致境内居民企业功能风险增加,但没有获得合理回报;或者功能风险减少、相关资产随之转移,但未获得合理补偿。

9.境外关联方授权居民企业使用无形资产,未考虑时间推移及新技术出现等导致的价值衰减,长期以固定标准甚至提高标准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10.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居民企业自身研发相关技术,同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相同技术的特许权使用费。

11.集团向境内关联方分摊与该关联方自身功能风险或业务产品无关的集团内劳务费用,或对相关劳务费用进行重复分摊。

12.服务于跨境集团股东活动的相关费用由境内居民企业承担。

13.居民企业多个境外关联方重复支付相同的劳务费用或特许权使用费

14.居民企业为境外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长期挂账关联方应收账款,减少居民企业的应税收入。

15.跨国集团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通过关联交易将境内居民企业利润转移至设立在避税地且缺乏实质经营的实体。

二、“走出去”管理

16.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报送标准,未按规定申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17.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股权变动导致年末持有外国企业比例不达报送标准,但在股权变动前持股比例达到报送标准的,未按规定申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18.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跨国集团最终控股企业或被指定为国别报告报送主体的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国别报告。

19.境内母公司无偿或低价向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子公司提供劳务、资金无形资产使用权,违背独立交易原则侵蚀国内税基。

20.境内居民企业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主要取得消极所得,且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21.境内居民个人通过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的公司持有境外上市公司,中间层低税地公司累积大额消极所得,且无合理经营需要而未将利润分配给持股居民个人。

22.“走出去”企业搭建海外架构时,发生跨境关联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侵蚀国内税基。

三、非居民管理

23.非居民企业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未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

24境内合伙企业的非居民企业合伙人构成机构、场所,未按构成机构、场所的规定履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义务。

25.居民企业境外发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利但未履行扣缴义务。

26非居民企业将管理、研发等高附加值服务包装成低附加值务,以获取较低的核定利润率,减少应税收入。

27非居民企业将特许权使用费混淆为境外劳务费,规避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8境内机构或个人委托我国银行境外分行向非居民企业代付利息,未按规定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29非居民企业通过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的方式,收回已享受再投资暂不征税优惠的投资,长期以未实际收到转让款项为由,补缴相应税款。

30非居民企业部分处置包含已享受再投资暂不征税优惠和未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同一投资项目时,未视同先行处置已享受优惠投资补缴税款

31.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转让境外企业以达到间接转让境内财产的实质结果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32.境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不达备案金额标准的外汇资金,应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误将无需办理付汇备案视为无需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33境内企业或个人将一笔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支付业务,拆分多笔备案金额标准以下的小额对外支付,规避付汇备案且不履行扣缴申报义务。

3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未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还原为含税所得申报,导致少计应税所得

四、税收协定后续管理

35.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取得所得的年度不在其提供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效年度内。

36.申请人按照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居民条款加比规则被确定为我国税收居民,但仍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7.非居民合伙企业在缔约国对方没有履行全面纳税义务,以对方税收居民身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38.非居民纳税人提供一项具有商业相关性和连贯性的劳务,但人为将合同拆分为若干短期合同,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39.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从事采购协调、仓储和信息收集等业务,已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的或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以仅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为由,自行判断为不构成常设机构。

40.非居民纳税人派遣关联企业人员在境内按其指示提供劳务,达到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条件,仍以未派遣员工入境提供劳务为由,自行判断为不构成常设机构。

41.非居民纳税人从事投资控股管理活动,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有限,且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仍享受股息条款优惠待遇。

42.非居民纳税人从境内收到股息后,存在短期内将大部分股息支付给第三国(地区)等没有实际支配权的情形,仍享受股息条款优惠待遇。

五、境外涉税信息申报

43.中国税收居民未按全球纳税义务申报境外金融账户中产生的收入。

44.中国税收居民未就新型数字货币等境外“隐形资产”产生的所得进行申报。

45.境内金融机构未按《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开设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46.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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