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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总分机构之间调拨货物,是否要视同销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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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实行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A公司将广州总部的一批货物调拨给佛山分公司,并在佛山当地销售。由于货物从广州移送至佛山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仍属于A公司,那么在移送过程中这批货物不用视同应税交易;在佛山分公司对外销售后,再由A公司统一申报纳税。


【解析】

内部资产调拨与跨部门使用的相关问题引起纳税人普遍关注。冯海波表示,新规更注重“资产权属是否真正转移,是否最终用于对外销售”。如果只是内部管理性调拨,且资产仍归属于同一主体或未产生外部经济利益,那么这种内部调拨不再被要求视同应税交易。



——摘自:2026年9月1日,中国税务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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