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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女儿,近七十万元却被保姆提前转走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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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5月,85岁高龄的甲某雇佣被告乙某为生活保姆。2022年4月,甲某在南京市公证处立下遗嘱:名下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以及全部存款,均由女儿一人继承。

2025年5月,甲某因病去世。同年7月,甲某的女儿在查询父亲银行流水时惊讶地发现,父亲名下的某银行账户分别于2024年1月和2024年9月向保姆乙某转账2.6万元和67万元,共计69.6万元。而最后一笔转账后,账户余额仅剩811.93元。甲某女儿多次联系乙某要求返还款项,均未果,遂诉至句容法院。

庭审中,对于两笔转账,被告乙某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2.6万元是甲某给她的“年终奖金”,由老人陪同办理;67万元是老人给的“养老钱”,同样是一同去银行办理的。

然而,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了当日银行监控录像,画面清晰显示——这笔67万元转账仅由乙某一人到场办理,老人并未陪同。

面对监控证据,乙某当场改口,称老人的身份证、银行卡长期由她保管,是老人将密码写在纸条上交由她独自去办理,但纸条已经遗失。原告则坚称乙某只是雇佣的保姆,不具备相关权利。


法院判决

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笔转账性质截然不同。

关于2.6万元:转账后老人账户内仍留有4.9万余元,足以保障日常生活。结合金额较小、双方存在长期照料关系等事实,法院认定该笔转账系老人真实、自愿的赠与,对原告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67万元:首先,被告陈述前后矛盾,无法提供委托手续或密码纸条等证据佐证。其次,即便老人写了密码,也不等于授权支取全部存款——这笔巨款转出后账户仅剩811.93元,直接影响了老人的后续生活保障。被告仅凭“交付密码”主张赠与,却拿不出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见证人等证据。再次,所谓“事实婚姻”的主张缺乏证据,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即便共同生活也不能推定老人有赠与意愿。

综上,法院认定67万元转账缺乏老人真实、自愿的赠与意思表示。被告作为保姆,仅享有日常事务代办权限,无权擅自处分老人大额财产,其取得该笔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乙某返还原告甲某的女儿人民币6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雇佣关系引发的大额财产纠纷。保姆照顾老人多年,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合法取得老人的大额财产?答案是否定的。日常照料不等于存在财产处置权,保姆基于雇佣关系享有的仅是日常事务代办权限,比如帮忙取药、买菜、缴纳水电费等。掌握银行卡密码,绝不等于获得大额资金的处分权或赠与权——将67万元转至自己名下且仅剩八百多元余额,已经超出了任何合理授权的边界。

如果老人确实出于感谢而愿意赠与大额财产,应当通过书面协议、录音录像、见证人等方式留下明确证据,仅凭口头陈述或一张无法出示的“密码纸条”,在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有效赠与。此外,子女也应当主动关注高龄父母的日常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来源:2026年9月3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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