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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CRS中,哪些类型的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交换?交易明细会被交换吗?——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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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规范各缔约国(地区)金融机构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并自动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国(地区),以提高全球税收透明度,打击跨境逃避税。截至2025年4月,已有17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其中,我国的交换伙伴有123个


CRS跨境闭环运行机制

金融机构首先进行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随后按年度收集账户持有人身份信息(姓名、地址、税务居民身份、税号、出生日期等)及账户金额信息(余额、利息、股息、出售金融资产总收入等),并报送至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最后,各国(地区)税务部门通过加密安全网络,每年自动将信息交换给账户持有人税收居民国(地区)。

根据2025年全球税收透明度和信息交换论坛年度报告——《税收透明度: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共同愿景》,2024年,全球CRS自动交换了超过1.71亿个金融账户,涉及资产金额近13万亿欧元(约合人民币101万亿元)。


参与CRS闭环的中国实践

中国在借鉴CRS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形成了“尽职调查—数据报送—数据利用”全链条实践体系。在尽职调查环节,依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等文件,将OECD标准中的账户分类管理、非居民标识识别、声明文件审核等要求逐项细化。在数据报送环节,明确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向税务部门报送非居民账户信息。在数据利用环节,中国税务部门将CRS交换数据与国内有关征管数据匹配分析。

从全球论坛的评估结果来看,中国构建了完全符合或实质上符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法律框架,CRS在中国的落地实践得到了国际社会认可。


金融机构涉税信息报送提示

金融机构在开展CRS涉税信息报送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首先,准确识别报送主体与报送对象。报送主体为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不属于CRS规定的金融机构范畴。报送对象包括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等,账户持有人同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同样需要收集并报送账户信息。

其次,严格执行尽职调查程序。对新开账户,金融机构须要求客户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进行合理性审核;对存量账户,需区分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来选择不同的调查程序,如存量高净值个人账户须执行电子记录和纸质记录检索、询问客户经理的调查程序。

再次,核对报送信息范围与质量。CRS报送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金额信息,但不包括账户交易明细

最后,建立持续监控与数据质量保障机制。金融机构对已识别为非居民的账户应持续监控,确保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对无法确认身份的账户持有人,应要求其提供声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主动合规申报境外收入

CRS作为全球税收透明度建设的重要基石,已从制度设计走向深度实施。

目前,CRS正持续迭代升级。2023年修订版CRS,已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等新型数字金融产品纳入报告范围,全球税收透明化正朝着更精准、更高效的方向纵深发展。可以预见,随着制度覆盖面的持续扩大、规则漏洞的不断填补以及技术手段的日益精进,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将更加公平、稳定、高效,制度套利空间将逐步收窄,跨境资产配置终将回归依法合规的本质轨道。

需要说明的是,一直以来,不仅存款、证券、基金、债权和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等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会被传递,离岸公司、信托等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也会被穿透至实际控制人并传递

居民个人从境内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建议相关纳税人主动审视自身境外金融资产合规状况,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来源:2026年9月4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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