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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境内单位要代扣代缴自然人的增值税?
答:向自然人支付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详见第2问)的境内单位。
对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需要注意的是:
(1)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的规定办理;
(2)除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企业的代扣代缴,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办理。
二、自然人的哪些应税交易,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境内自然人 (以下简称自然人) 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 (作品) 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需要提示的是:
(1)上述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 号) 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下列应税交易,未列入本规定代扣代缴的范围: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体育服务,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三、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 = 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第二条第一款)
需要提示的是:
(1)自然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按1%。
(2)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减免税的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比如,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按次纳税的每次不超过1000元,按月纳税的每月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每季不超30万元;由于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等。
(3)支付自然人款项超出上述起征点的,应按次代扣代缴增值税。若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比如,自然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如已缴纳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就不需再扣缴。
(4)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减半征收。
(5)此外,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如何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需要提示的是:
(1)扣缴申报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附件1《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详见附件2)。
(2)即使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当按本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比如,自然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缴税款,扣缴义务支付款项时已无需代扣税款,但仍应为其办理扣缴申报。
(3)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比如,2026的11月份支付的款项,并办理了扣缴申报;2027年3月份因不合而退款,应追溯更正税款所属期为2026年11月份的扣缴申报,而不是冲销2027年3月份的申报税款。
五、发票如何开具?代开发票时,是否需再次缴税?
答: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需要提示的是,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
(1)如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按规定取得发票;
(2)如未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六、扣缴义务人还有哪些其他注意事项?
答:(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2)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4)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5)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6)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7)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七、未按规定扣缴,会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需要提示的是,包括行政处罚、纳税信用扣分等。
八、本规定什么时候实施?
答:本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需要提示的是,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即: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附:相关法规汇编
详见:https://www.ssfb86.com/index/News/detail/newsid/20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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