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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带货经营的自媒体博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即便博主发布内容时使用模糊代称、未直呼品牌名称,但结合视频标识、行业语境及受众认知,公众足以精准识别涉案品牌,不影响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10
被告系网络自媒体博主,拥有近十万粉丝,长期在网络平台从事潜水装备直播带货、商品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与涉案品牌所属公司经营品类重合、客户群体一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双方因竞争产生矛盾后,该博主公然作出要搞垮对方品牌的恶意表态,并在近半年的时间里,在千人私域社群、公开短视频平台持续散布竞争对手“拖欠工厂货款、更换主体圈钱、产品以次充好、大量退货、拒付货款”等不实负面信息。同时,其刻意曲解企业合法维权行为,制造网络舆论对立,持续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带货经营的自媒体博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者,应当恪守公平竞争原则。本案中,被告博主主观上具有恶意打压竞争对手、贬损他人商誉的明显故意,客观上持续编造、传播缺乏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与误导性内容,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已实际造成竞品品牌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即便博主发布内容时使用模糊代称、未直呼品牌名称,但结合视频标识、行业语境及受众认知,公众足以精准识别涉案品牌,不影响商业诋毁行为的成立,不能据此免责,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流量有度,言论有界。该案承办法官提醒,自媒体经营者有权对同类产品、行业品牌作出客观、真实、理性的评价与测评,但言论自由、评价自由并非无底线,法律严禁捏造事实、造谣抹黑、煽动对立、恶意诋毁同业竞争者的行为。自媒体从业者应坚守法律底线,诚信合规经营,摒弃恶意诋毁、恶性竞争,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来源:2026年9月10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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