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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剪辑他人产品测评视频贬损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与孙某、某新能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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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刀片电池”的专利权人,某电池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主营“刀片电池”的研发生产。某新能源公司与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为同业经营者,孙某系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在其运营的某平台账号发布“刀片电池”与固态电池穿刺对比视频。该视频通过恶意剪辑他人在先发布的“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保留穿刺与起火镜头并加以拼接,营造“刀片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同时展示某新能源公司的电池产品经钢钉、电钻、砖头等多重冲击仍不起火的画面。视频发布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论。某公司、某电池公司认为,孙某、某新能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某电池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均为新能源电池产品经营者,属于同业竞争关系。某新能源公司为推广自身电池产品,恶意剪辑“刀片电池”穿刺测评视频,拼接“刀片电池”穿刺与起火镜头,营造该电池一经穿刺即起火的虚假效果,贬损“刀片电池”产品性能,属于歪曲真实情况的误导性信息。该视频造成相关公众对“刀片电池”的大量负面评价,损害了某公司、某电池公司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遂判令某新能源公司赔偿某公司、某电池公司10万余元。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有效规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同业经营者为推广自身产品,恶意剪辑、拼接测评视频以歪曲真实情况,并发布不实言论、贬损竞争对手产品性能的,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对依法整治“内卷式”竞争,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号】

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6)渝0192民初19081号

 

——《2026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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